(布城18日訊)上訴庭三司今日裁決,線上賭博也違反1953年公共賭博法令條文。
上訴庭認同馬六甲高庭法官的裁決,即沒有法律條文闡明,賭博硬體設備(賭博機器)必須實際存在於賭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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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賭場前東主羅昔尼佐弗(49歲)被控於2017年12月11日,在馬六甲賽阿都阿茲路一所住家經營網上賭博生意,因而牴觸1953年公共賭博法令第4B(a)條文;被告罪名成立,遭推事庭判決監禁5個月和罰款1萬令吉。
另一被告退休警員拉昔馬慕(62歲), 因參與網上賭博而當場被捕,牴觸相同法令第6(1)條文被判罪成,被判監禁1個月和罰款3000令吉。
開網賭店 監5月罰5000維持
後來,案件上訴至馬六甲高庭,高庭法官維持對羅昔尼的5個月監禁判決,但減輕罰款至5000令吉;另外,高庭撤銷了拉昔馬慕的監禁刑罰,惟罰款加重至5000令吉。
一所賭場只出現手提電腦,而賭博機並沒實際存在於賭場,是否能在1953年公共賭博法令第2(d)條文下構成罪成,是控、辯雙方爭論點。
另一被告網賭 罰款5000也維持
三司在判詞中說,1953年公共賭博法令第一列表已明確闡明,沿用於賭博活動的硬體設備,只要出現在電腦軟件中即可。
“馬六甲高庭法官已針對公開賭博及賭博機做了明確的定義並得出總結,即相關法令無需闡明賭博機需實際存在於賭場。我們贊同這項觀點。”
有鑑於此,上訴庭今日駁回兩名被告提出的上訴。
上訴庭是以拿督威茲爾阿南邁丁為首,另二司為拿督阿末再迪和拿督柯馬迪。
較早時,主控官納拉副檢察司說,任何形式的賭博,不論是網上或具體存在的賭博機,都可在1953年公共賭博法令條文構成罪名成立,而在本案中的觸屏式電腦,可被歸納為賭博機。
他說,不管時代如何地進步,1953年公共賭博法令條文一律適用於任何形式的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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