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聲稱不滿遭轎車高燈直射而動手掌摑年輕司機的中年男子,今日被控上法庭面對3項控狀;他表示認罪後,被判罰款共45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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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歲被告王國勤(譯音)分別在刑事法典第323條文(蓄意傷人)及刑事法典第427條文(蓄意破壞)下被控。
根據首項控狀,被告被控於本月14日傍晚約6時,駕駛一輛寶騰威拉轎車經過文良港翠湖園(Taman Danau Kota)時,因不滿被一輛日產Serena 轎車閃高燈,掌摑華裔司機陳廣俊(譯音)2次,導致受害者臉頰和脖子紅腫,牴觸刑事法典323條文(蓄意傷人)。
根據第二項控狀,被告在同一時間和地點掌摑另一名華裔男子林偉權(譯音),同樣牴觸刑事法典第323條文。
上述條文一旦罪成,刑罰最高為一年監禁或最高2000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三項控狀指出,被告在同一時間和地點,破壞林偉權兩部iPhone 手機,牴觸刑事法典第427條文(蓄意破壞),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於1年、不超過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聆聽控狀後表示認罪,其代表律師在庭上求情,指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需要養育一名孩子,且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和糖尿病,需要定時服藥來維持病情,因此希望法庭減輕刑罰。
推事依莉馬琪莎之後判處被告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狀罰款1800令吉、第二項控狀罰款1700令吉及第三項控狀罰款1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需以監禁替代。
打人事件於本月14日傍晚約6時,發生在文良港翠湖園商場的露天停車格;一名華裔中年男子聲稱被轎車高燈直射至眼睛痛,因此起手掌摑2名青年數次,更口出狂言嗆道“打你怎麼樣”、“見你一次打一次”、“你別在這裡出現”、“要報警就報警!”等。
旺沙馬朱警區主任阿沙裡警監隨後證實,警方接獲事主的投報,隨後即逮捕嫌犯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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