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1日訊)執業律師吳健南指出,他和團隊非常樂意為日前在公共場合被掌摑和恐嚇的大學生們,提供法律援助進行民事損失索償,包括手機、醫療費、傷痛等普通賠償。
他近日針對本月14日傍晚約6時,在文良港翠湖園商場的露天停車格發生一名華裔中年男子,不滿被一輛轎車的高燈直射至眼睛疼痛,而數次掌摑2名青年案件,在臉書撰文這麼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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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他也要求總監察署交代,為何沒有在刑事法典第506條文提控對方恐嚇?即便被告是在公共場合作出有關非常嚴重的恐嚇言論。
他在文中指出,通常毆打有輕重之分,包括有無用武器、暴力程度,以及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傷害程度。
“此案被告雖只是掌摑受害者臉部,而沒有毆打或動用武器,但力度不輕,並結合非常囂張的恐嚇性語言,且在公共場合發生。”
“所以至少應在刑事法典第323條文嚴懲和判罰監禁,才足以起到社會警惕作用。該條文最高刑罰是1年監禁和2000令吉罰款。”
反之,他說,若判罰太輕,則恐怕導致誤導社會作用,鼓勵大家只要有錢給罰款,即能公開作出如此傷害他人的暴力舉措,鼓吹暴力文化。
此案被告王國勤(譯音,54歲)週五(20日)分別在刑事法典第323(蓄意傷人)及第427(蓄意破壞)條文下被控,被告表示認罪後,遭判罰款共45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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