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的控方团队,今日申请修改此案的其中3项控状,分别是1项滥权控状及2项洗黑钱控状。
此案于2019年8月28日开审,至今已传召48名控方证人出庭供证。纳吉在此案中共面对21项洗黑钱及4项滥权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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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开庭后,主控官卡玛峇哈林副检察司告诉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控方申请修改3项控状,分别是第4项涉及滥权罪行以及第10和第21项涉及洗黑钱罪行的控状。
他说,控方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条文、刑事程序法典第158条文及联邦宪法第145条款,申请修改控状。
修改控状所涉交易数额
他指出,控方是在第47名控方证人国行分析师亚当阿里夫和第48名控方证人武吉阿曼反洗黑钱刑事调查组副主任胡维铭助理总监供证后,根据两人的供词,觉得有必要修改上述3项控状涉及的交易数额。
卡玛峇哈林说,上述3项控状经修改后,涉及的交易数额是有所减少的。
他也说,这项申请并不会损害被告纳吉的权利,因为仅涉及修改数额。
亚当供词无法确认汇款来源
根据卡玛峇哈林针对这项申请进行的陈词指出,在第4项涉及滥权的原控状下,纳吉被控于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作为大马首相、财政部长兼1MDB顾问局主席,利用其职位,牟取总额4993万零985令吉70仙的贿金。
他说,根据亚当阿里夫的供词,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汇入纳吉户头的其中536万零65令吉资金无法确认来源,因为所取得的文件有限。
他说,因此,在扣除536万65令吉后,控方将这项滥权控状中原本涉及的数额4993万零985令吉70仙改为4457万零920令吉70仙。
卡玛峇哈林指出,根据胡维铭此前在供证中确认的资金流向概括表,控方需要申请修改两项洗黑钱控状。
他说,在第10项洗黑钱的原控状下,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涉嫌将6亿5260万令吉非法收益,转移至Tanore金融机构的安勤私人银行户头。
他说,经修改的控状将6亿5260万令吉改为5亿1566万6277令吉51仙。
卡玛峇哈林指出,在第21项洗黑钱原控状下,纳吉被控涉嫌从大马伊斯兰银行的个人户头将1243万6711令吉87仙非法收益,转移至他另外一个大马伊斯兰银行的个人户头,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30日犯下罪行。
他说,经修改的控状将1243万6711令吉87仙改为1141万1646令吉34仙。
辩方:影响准备辩护工作
针对控方提出的上述申请,辩方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表示反对。
他说,虽然控方说有关的修改只影响交易数额,但资金追踪对资金数额有很大影响,辩方在辩护中,一直针对涉及的数额准备辩护工作。
“我们一直在根据控方提供的内容及我们发现的其他文件,进行资金追踪。”
他指出,若修改控状,也会影响到辩方对证人进行的交叉盘问,以及是否需要更改盘问角度。
他因此要求科林劳伦斯给予辩方时间做准备,以在明日针对控方的上述申请,进行陈词。
科林劳伦斯允许辩方在明日进行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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