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一馬公司(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的控方團隊,今日申請修改此案的其中3項控狀,分別是1項濫權控狀及2項洗黑錢控狀。
此案於2019年8月28日開審,至今已傳召48名控方證人出庭供證。納吉在此案中共面對21項洗黑錢及4項濫權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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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開庭後,主控官卡瑪峇哈林副檢察司告訴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控方申請修改3項控狀,分別是第4項涉及濫權罪行以及第10和第21項涉及洗黑錢罪行的控狀。
他說,控方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條文、刑事程序法典第158條文及聯邦憲法第145條款,申請修改控狀。
修改控狀所涉交易數額
他指出,控方是在第47名控方證人國行分析師亞當阿里夫和第48名控方證人武吉阿曼反洗黑錢刑事調查組副主任胡維銘助理總監供證後,根據兩人的供詞,覺得有必要修改上述3項控狀涉及的交易數額。
卡瑪峇哈林說,上述3項控狀經修改後,涉及的交易數額是有所減少的。
他也說,這項申請並不會損害被告納吉的權利,因為僅涉及修改數額。
亞當供詞無法確認匯款來源
根據卡瑪峇哈林針對這項申請進行的陳詞指出,在第4項涉及濫權的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於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分行,作為大馬首相、財政部長兼1MDB顧問局主席,利用其職位,牟取總額4993萬零985令吉70仙的賄金。
他說,根據亞當阿里夫的供詞,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匯入納吉戶頭的其中536萬零65令吉資金無法確認來源,因為所取得的文件有限。
他說,因此,在扣除536萬65令吉後,控方將這項濫權控狀中原本涉及的數額4993萬零985令吉70仙改為4457萬零920令吉70仙。
卡瑪峇哈林指出,根據胡維銘此前在供證中確認的資金流向概括表,控方需要申請修改兩項洗黑錢控狀。
他說,在第10項洗黑錢的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於2013年8月2日,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分行,涉嫌將6億5260萬令吉非法收益,轉移至Tanore金融機構的安勤私人銀行戶頭。
他說,經修改的控狀將6億5260萬令吉改為5億1566萬6277令吉51仙。
卡瑪峇哈林指出,在第21項洗黑錢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涉嫌從大馬伊斯蘭銀行的個人戶頭將1243萬6711令吉87仙非法收益,轉移至他另外一個大馬伊斯蘭銀行的個人戶頭,納吉被控於2013年8月30日犯下罪行。
他說,經修改的控狀將1243萬6711令吉87仙改為1141萬1646令吉34仙。
辯方:影響準備辯護工作
針對控方提出的上述申請,辯方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表示反對。
他說,雖然控方說有關的修改隻影響交易數額,但資金追蹤對資金數額有很大影響,辯方在辯護中,一直針對涉及的數額準備辯護工作。
“我們一直在根據控方提供的內容及我們發現的其他文件,進行資金追蹤。”
他指出,若修改控狀,也會影響到辯方對證人進行的交叉盤問,以及是否需要更改盤問角度。
他因此要求科林勞倫斯給予辯方時間做準備,以在明日針對控方的上述申請,進行陳詞。
科林勞倫斯允許辯方在明日進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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