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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36pm 30/10/2023

贩毒

证据不足

逃死刑

贩毒

证据不足

逃死刑

烟蒂指纹无法证明拥毒贩毒 2男逃死刑当庭释放

控8罪包括贩毒 两名男子无罪释放逃过死刑
蔡孝文(左一)及萧博文(右一)无罪释放后和张荣金合影。(魏美琪摄)

(马六甲30日讯)两名华裔男子被控涉嫌于5年前在东圭纳一间住家单位拥有逾140公斤的毒品、毒药及,经过多年审讯,两人因为表面罪名不成立而当庭释放,逃过死劫!

两名被告分别为蔡孝文(48岁,译音)及萧博文(45岁,译音)一共面对8项修改控状,法官莫哈末拉兹基于控方无法提出有力的表面证据而做出有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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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控状指两名被告于2018年10月2日早上9时45分左右,在东圭纳一间住家单位贩毒,即重达2061克海洛因,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比不过可在同一法令下39B(2)条文被判刑,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被告将面对死刑。

其余控状则指两名被告于同一时间地点,拥有5390毫升哥罗芳、10公斤的咖啡因、2005克氯喹(Chloroquine)、544克氯喹、49.7公斤咖啡因,以及74.5公斤咖啡因,因而抵触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2(2)条文下被定罪,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若罪成被告可被判罚款不超过3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

另一项控状指两名被告于同一时间地点,拥有1248克硝西泮(Nitrazepam),因而抵触1952年毒药法令第30(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0(5)条文下被定罪,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4年,或者两者兼施。

单位供出租 被告非屋内被扣

此案由副检察司莫哈末阿斯里及莫哈末那比拉迪主控。首被告代表律师为张荣金,次被告代表律师为安德鲁。法官指出,控方至今无法找到陈姓租户出庭供证,虽然屋内发现具有首被告脱氧核糖核酸口液的烟蒂及第二被告的指纹,不代表两名被告拥有相关毒品或毒药。

他说,该单位作为民宿出租,屋内也拥有其他人的指纹,两名被告也并非在屋内被扣留,而是在其他地点被捕。

他表示,控方的证供也无法证明贩毒的行为,也无法证明表面证据确凿,因此法庭宣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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