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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36pm 30/10/2023

贩毒

证据不足

逃死刑

贩毒

证据不足

逃死刑

菸蒂指紋無法證明擁毒販毒 2男逃死刑當庭釋放

控8罪包括贩毒 两名男子无罪释放逃过死刑
蔡孝文(左一)及蕭博文(右一)無罪釋放後和張榮金合影。(魏美琪攝)

(馬六甲30日訊)兩名華裔男子被控涉嫌於5年前在東圭納一間住家單位擁有逾140公斤的毒品、毒藥及販毒,經過多年審訊,兩人因為表面罪名不成立而當庭釋放,逃過死劫!

兩名被告分別為蔡孝文(48歲,譯音)及蕭博文(45歲,譯音)一共面對8項修改控狀,法官莫哈末拉茲基於控方無法提出有力的表面證據而做出有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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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控狀指兩名被告於2018年10月2日早上9時45分左右,在東圭納一間住家單位販毒,即重達2061克海洛因,因而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比不過可在同一法令下39B(2)條文被判刑,及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死刑。

其餘控狀則指兩名被告於同一時間地點,擁有5390毫升哥羅芳、10公斤的咖啡因、2005克氯喹(Chloroquine)、544克氯喹、49.7公斤咖啡因,以及74.5公斤咖啡因,因而牴觸1952年毒藥法令第9(1)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2(2)條文下被定罪,及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同讀。若罪成被告可被判罰款不超過3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一年,或兩者兼施。

另一項控狀指兩名被告於同一時間地點,擁有1248克硝西泮(Nitrazepam),因而牴觸1952年毒藥法令第30(3)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0(5)條文下被定罪,及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4年,或者兩者兼施。

單位供出租 被告非屋內被扣

此案由副檢察司莫哈末阿斯里及莫哈末那比拉迪主控。首被告代表律師為張榮金,次被告代表律師為安德魯。法官指出,控方至今無法找到陳姓租戶出庭供證,雖然屋內發現具有首被告脫氧核糖核酸口液的菸蒂及第二被告的指紋,不代表兩名被告擁有相關毒品或毒藥。

他說,該單位作為民宿出租,屋內也擁有其他人的指紋,兩名被告也並非在屋內被扣留,而是在其他地點被捕。

他表示,控方的證供也無法證明販毒的行為,也無法證明表面證據確鑿,因此法庭宣判兩名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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