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訊)商人阿當拉蘭將於下週在沙亞南地庭,再度被控使用非法活動收益的罪名。
阿當拉蘭早前也面對涉及選擇性招標計劃(Jana Wibawa)的5項貪汙罪,主控官莫哈末法德里和法拉雅斯敏副檢察司今日在其貪汙案過堂時,分別告知地庭法官阿祖拉和蘇扎娜,被告將再一次被控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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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法德里說:“在上一次過堂,控方要求將本庭(法官阿祖拉)的案件移交至第14刑事地庭(法官蘇扎娜),但出現最新變化,也就是在10月25日,被告已被控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
“控方也將在下週,加控被告牴觸反洗黑錢法令的罪狀,因此,控方要求一個新的日期,以在沙亞南完成提控後,才申請將案件移交至第14刑事地庭。”
在本日的庭審,阿當拉蘭的律師是魏永康(譯音)。
1128重新過堂
兩間法庭隨後擇定案件於11月28日重新過堂。
阿當拉蘭也是土著團結黨泗巖沫區部副主席,他於2月21日被控上吉隆坡地庭,並面對一項索賄控狀,也就是將向MIE基建與能源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經理末祖索收取項目價值的3.5%至7%現金。
他隨後被控另一項向同一人(末祖索)收賄50萬令吉的罪名。
根據控狀,這筆50萬令吉款項是作為協助MIE公司的酬勞,以讓該公司通過直接談判方式,取得大馬政府在玻璃市一項總值4780萬令吉的工程中標函。
在2月22日,阿當拉蘭被控兩項向連添全(譯音)和末祖索收賄410萬令吉的罪狀,以協助Nepturis私人有限公司和MIE公司取得兩項相同的Jana Wibawa項目。
2月28日,他再一次被控向連添全索賄200萬令吉,以作為他協助Nepturis取得Jana Wibawa項目的酬勞。
被告的所有控狀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以及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條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另外,阿當拉蘭於本月25日再度被控上隆市地庭,這次是涉及50萬令吉的洗黑錢控狀。
他被控使用其聯昌銀行戶頭內的50萬令吉非法活動收益,牴觸反洗黑錢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4(1)條文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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