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2名华裔业者因涉嫌在没有批发准证的情况下,存贮9820公斤食用油,今日被控上新古毛地庭时否认有罪,获准各以8000令吉保外。
黄树华(45岁)和林德方(46岁)今日在法官茜蒂法蒂玛面前表示不认罪;被告姓名皆为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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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与另6人被控持有9820公斤统制品食用油,犯下1974年统制品条例第3(1)条的罪行,即未获得准证的情况下从事食用油批发。
2名被告被指于8月2日傍晚6时,在双溪珠Sri Pagi商业中心的建筑内,犯下上述罪行,抵触1961年统制品法令第21条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2(1)条文下被判刑,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罚款最多10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本案主控官是莫哈末苏菲安副检察司,2名被告的代表律师是拿督旺阿兹米尔。
法庭批准被告各以8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并择定案件12月14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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