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訊)2名華裔業者因涉嫌在沒有批發準證的情況下,存貯9820公斤食用油,今日被控上新古毛地庭時否認有罪,獲准各以8000令吉保外。
黃樹華(45歲)和林德方(46歲)今日在法官茜蒂法蒂瑪面前表示不認罪;被告姓名皆為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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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與另6人被控持有9820公斤統制品食用油,犯下1974年統制品條例第3(1)條的罪行,即未獲得準證的情況下從事食用油批發。
2名被告被指於8月2日傍晚6時,在雙溪珠Sri Pagi商業中心的建築內,犯下上述罪行,牴觸1961年統制品法令第21條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2(1)條文下被判刑,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罰款最多10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3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5年,或兩者兼施。
本案主控官是莫哈末蘇菲安副檢察司,2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是拿督旺阿茲米爾。
法庭批准被告各以8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並擇定案件12月14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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