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小姐提出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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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能證明賣主沒有拖欠地稅、門牌稅和水電費?
2、如果到了交屋時,發現賣主有拖欠稅務未清還,買主有權不簽收房屋嗎?
3、如果過了3+1期限,賣主未把屋子交給買主,買主可進行索償嗎?
答: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賣主將房屋鎖匙交給買主之前,其律師必須確保賣主交出已清還的地稅、門牌稅和水電費、排汙費單,證明已經繳費。
與此同時,買方律師從賣方律師取得稅單或是複印本後,才會將房屋款項轉給賣方律師,由賣方律師轉移給賣主。
他說,在轉手產業市場,由於買賣屬於轉手交易,雙方所簽署的並非標準買賣合約,而是買賣雙方通過律師,提出彼此要求達致協議的文件。
總之,如果到了交屋時,發現賣主有拖欠稅務未清還,律師會通知賣方還清費用,例如地稅、門牌稅和水費、電費、排汙費。
假如是共管公寓,還要確保賣主已還清公寓的管理與維修費,公寓共管空間的保險費,還清這些費用,律師才會通知銀行發放款項給賣主。
以買賣合約為準
如果過了3+1期限,賣主未把屋子交給買主,買主是否可以進行索償的問題,如果問題出在賣主,買主是可以提出索償的,不管怎樣,一切還是要看雙方簽署的合約如何說明。
一般來說,轉手買賣合約有一條款說明,假如過了3個月,進入第四個月就要支付遲交屋利息,利息的巴仙率可以是10%或8%,以日計算,總結一句,還是要回到買賣合約的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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