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和太太在2019年3月,就是冠病疫情前,與發展商籤買賣合約,購買一個公寓單位,產業位於雪蘭莪市郊,價格比市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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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預定交屋日原本是2022年3月,不過,遲至2023年6月才交屋。
他的問題如下:
1、遲交屋索償是否從滿期日開始算至交屋日為止?
2、我們應該如何向發展商索賠?
另外,在公寓共管契約(Deed of Mutual Covenant)有說明,管理費是每平方呎收22仙,可是,在領取新屋鎖匙時,發展商向業主徵收的管理費,卻比之前我們得知的多了數十令吉。
請問:“發展商能否擅自調高管理費?”
答:假如這位讀者買的不是服務公寓,與發展商簽署的是標準買賣合約,交屋日是簽署買賣合約日,即支付10%首期錢算起的36個月內。
如果是服務公寓,一切以雙方簽署的買賣合約為依據。
在標準的買賣合約,購屋者向發展商提出遲交屋索償,是從應交屋日至發展商提呈交屋表格的日子。
在交屋後,假如發展商沒有主動表示賠償購屋者,購屋者可以致函發展商,表明發展商遲交屋的天數,準備提出索償遲交屋的數目。
發展商能擅自調高管理費?
關於公寓共管契約管理服務收費一欄,雖然寫明每平方呎收費22仙,但在隨後的字句是否提及附加條件這點也很重要,由於沒有看到該份文件,我們不能加以評斷。
此外,假如胡先生有購買多一個車位,管理服務費也會多數十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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