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高庭今日批准控方的申请,以修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的其中3项控状,分别是1项滥权控状及2项洗黑钱控状。
纳吉在此案中共面对21项洗黑钱及4项滥权控状。控方是在10月24日的审讯中告诉法庭,在第47名控方证人国行分析师亚当阿里夫和第48名控方证人武吉阿曼反洗黑钱刑事调查组副主任胡维铭助理总监供证后,根据二人的供词,控方觉得有必要修改第4项涉及滥权罪行以及第10和第21项涉及洗黑钱罪行的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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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是在考量了控辩双方的口头和书面陈词后,在今日作出上述裁决。
科林劳伦斯指出,很明显的是,上述3项控状的修改仅涉及资金数额,控状的叙述保持不变。
他说,辩方也可以申请重新传召相关的证人,以进行交叉盘问。
他指出,有关控状的修改并不存在恶意,不会有损纳吉的权利,因此,法庭批准控方所提出的修改控状申请。
随着科林劳伦斯批准控方修改上述3项控状,通译员今日对纳吉念出修改的控状,他表示不认罪,要求审讯。
在第4项涉及滥权的原控状下,纳吉被控于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作为大马首相、财政部长兼1MDB顾问局主席,利用其职位,牟取总额4993万零985令吉70仙的贿金。控状中原本涉及的数额4993万零985令吉70仙改为4457万零920令吉70仙。
在第10项洗黑钱的原控状下,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涉嫌将6亿5260万令吉非法收益,转移至Tanore金融机构的安勤私人银行户头。经修改的控状将6亿5260万令吉改为5亿1566万6277令吉51仙。
在第21项洗黑钱原控状下,纳吉被控涉嫌从大马伊斯兰银行的个人户头将1243万6711令吉87仙非法收益,转移至他另外一个大马伊斯兰银行的个人户头。他被控于2013年8月30日犯下罪行。经修改的控状将1243万6711令吉87仙改为1141万1646令吉34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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