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高庭今日批准控方的申請,以修改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一馬公司(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的其中3項控狀,分別是1項濫權控狀及2項洗黑錢控狀。
納吉在此案中共面對21項洗黑錢及4項濫權控狀。控方是在10月24日的審訊中告訴法庭,在第47名控方證人國行分析師亞當阿里夫和第48名控方證人武吉阿曼反洗黑錢刑事調查組副主任胡維銘助理總監供證後,根據二人的供詞,控方覺得有必要修改第4項涉及濫權罪行以及第10和第21項涉及洗黑錢罪行的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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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是在考量了控辯雙方的口頭和書面陳詞後,在今日作出上述裁決。
科林勞倫斯指出,很明顯的是,上述3項控狀的修改僅涉及資金數額,控狀的敘述保持不變。
他說,辯方也可以申請重新傳召相關的證人,以進行交叉盤問。
他指出,有關控狀的修改並不存在惡意,不會有損納吉的權利,因此,法庭批准控方所提出的修改控狀申請。
隨著科林勞倫斯批准控方修改上述3項控狀,通譯員今日對納吉念出修改的控狀,他表示不認罪,要求審訊。
在第4項涉及濫權的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於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分行,作為大馬首相、財政部長兼1MDB顧問局主席,利用其職位,牟取總額4993萬零985令吉70仙的賄金。控狀中原本涉及的數額4993萬零985令吉70仙改為4457萬零920令吉70仙。
在第10項洗黑錢的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於2013年8月2日,在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分行,涉嫌將6億5260萬令吉非法收益,轉移至Tanore金融機構的安勤私人銀行戶頭。經修改的控狀將6億5260萬令吉改為5億1566萬6277令吉51仙。
在第21項洗黑錢原控狀下,納吉被控涉嫌從大馬伊斯蘭銀行的個人戶頭將1243萬6711令吉87仙非法收益,轉移至他另外一個大馬伊斯蘭銀行的個人戶頭。他被控於2013年8月30日犯下罪行。經修改的控狀將1243萬6711令吉87仙改為1141萬1646令吉34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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