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娱乐税税制,我有一些想法。首相安华表示,本地艺人在联邦直辖区的舞台表演将免征娱乐税,而国际艺人在该区的演出、电影放映、体育赛事、游戏等,仍需缴10%的娱乐税。他也呼吁各州政府考量减低娱乐税,因此事攸关的不只是本地艺文工作者的生存压力,而是支持文化艺术发展的态度展现,也可振兴国家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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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采用分税制。若资料无误,根据1953年娱乐税法令,联邦政府有权豁免在联邦直辖区的娱乐税,州政府则可依据相同法令自行决定是否豁免娱乐税。然而,州政府一直不完全将娱乐税率订为零税率,想必它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尤其是州政府主要的财源之一,一旦娱乐税调降或是豁免的话,联邦政府必须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来弥补税损,在促进经济复苏,又要兼顾社会民生的发展,无疑会造成压力。从州政府的视角来看,也同样面对困难,因为关于任何税损,若联邦政府无援手,可能须要针对另外一个产业增加税收,或开新税来弥补财政缺口。以雪隆区为例,作为我国音乐重镇之一,对娱乐税的仰赖非常重,豁免恐会造成困扰。
随着时代环境的变化,娱乐种类繁多,娱乐税持续被讨论,有人说它并无与时俱进、不合时宜、劳民伤财,甚至倡议将其废除。对于我国征收的娱乐税总额,我不太清楚数据,以疫情这几年来讲,娱乐税税收肯定大幅度减少,但在宗教色彩偏保守的州属,税收金额不是很高,娱乐税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即使该州属的本地艺人免缴娱乐税,娱乐事业会因此蓬勃发展吗?
另外,我们还可以对娱乐税的课税项目和税率做一些思考。不同州属,娱乐税率上或许有差别,那这个税率差异背后代表的是什么呢?是不是表示税率结构没有意义?若是保存,政府应当考虑把那些不合时宜的课税项目缩减删除,重新检讨,随着科技发展,网络时代许多行业跟网络有相关的发展,比如影音串流服务。如果今天我到看国外艺人的演唱会,付了一笔昂贵的费用,但在网上看演唱会,却没有所谓的课税的负担,这中间是不是要顾虑到税则中的公平标准呢?
以我个人的想法,政府铁定无法在短时间内废除娱乐税,调整与豁免娱乐税是变革的第一步,应当开心。虽说缴交娱乐税的是出价买娱乐的人,但心中或许有些许不甘,究竟是娱乐自己,还是娱乐政府呢?坦白地说,两者都受到煎熬,只盼别乐极生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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