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娛樂稅稅制,我有一些想法。首相安華表示,本地藝人在聯邦直轄區的舞臺表演將免徵娛樂稅,而國際藝人在該區的演出、電影放映、體育賽事、遊戲等,仍需繳10%的娛樂稅。他也呼籲各州政府考量減低娛樂稅,因此事攸關的不只是本地藝文工作者的生存壓力,而是支持文化藝術發展的態度展現,也可振興國家旅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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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採用分稅制。若資料無誤,根據1953年娛樂稅法令,聯邦政府有權豁免在聯邦直轄區的娛樂稅,州政府則可依據相同法令自行決定是否豁免娛樂稅。然而,州政府一直不完全將娛樂稅率訂為零稅率,想必它有一定的存在價值,尤其是州政府主要的財源之一,一旦娛樂稅調降或是豁免的話,聯邦政府必須採取相對應的措施來彌補稅損,在促進經濟復甦,又要兼顧社會民生的發展,無疑會造成壓力。從州政府的視角來看,也同樣面對困難,因為關於任何稅損,若聯邦政府無援手,可能須要針對另外一個產業增加稅收,或開新稅來彌補財政缺口。以雪隆區為例,作為我國音樂重鎮之一,對娛樂稅的仰賴非常重,豁免恐會造成困擾。
隨著時代環境的變化,娛樂種類繁多,娛樂稅持續被討論,有人說它並無與時俱進、不合時宜、勞民傷財,甚至倡議將其廢除。對於我國徵收的娛樂稅總額,我不太清楚數據,以疫情這幾年來講,娛樂稅稅收肯定大幅度減少,但在宗教色彩偏保守的州屬,稅收金額不是很高,娛樂稅還有存在的必要嗎?即使該州屬的本地藝人免繳娛樂稅,娛樂事業會因此蓬勃發展嗎?
另外,我們還可以對娛樂稅的課稅項目和稅率做一些思考。不同州屬,娛樂稅率上或許有差別,那這個稅率差異背後代表的是什麼呢?是不是表示稅率結構沒有意義?若是保存,政府應當考慮把那些不合時宜的課稅項目縮減刪除,重新檢討,隨著科技發展,網絡時代許多行業跟網絡有相關的發展,比如影音串流服務。如果今天我到看國外藝人的演唱會,付了一筆昂貴的費用,但在網上看演唱會,卻沒有所謂的課稅的負擔,這中間是不是要顧慮到稅則中的公平標準呢?
以我個人的想法,政府鐵定無法在短時間內廢除娛樂稅,調整與豁免娛樂稅是變革的第一步,應當開心。雖說繳交娛樂稅的是出價買娛樂的人,但心中或許有些許不甘,究竟是娛樂自己,還是娛樂政府呢?坦白地說,兩者都受到煎熬,只盼別樂極生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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