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女雇主申诉,公司早前向一名员工出了三封警告信后才解雇对方,但员工之后到劳工局控告雇主,结果劳工局要求该公司做出3万6086令吉32仙的赔偿。
她对此感到不解,“为何发出了警告信,还会获得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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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雇主在脸书群组“法律与你同行”发文指旗下一名工作20多年的员工因为态度懒散,经常无理由不来上班或“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在向对方开出三封警告信后,便解雇该名员工。
“公司已经出了三封警告信后才解雇员工,为什幺最终还要被判赔偿那幺多,那幺警告信的定义是什幺?”
对此,脸书群组的版主解释说,劳工法里实际上并没有提到究竟发出多少封的警告信后就可以解雇员工。
“很多公司仍相信只要有出三封警告信就可以解雇员工,但劳工法里其实没有提到。”
解雇需正当合理的理由
版主表示,如果雇主要开除一名员工,必须要有正当的、合理的及公正的理由(Just cause or excuse),若不满员工的表现,则需安排进行绩效改进计划(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PIP),给予机会改善。
版主还指出,一直以来在工业法庭上,有很多公司在解雇员工前已发了三次警告信,但最终还是败诉的案例。
版主举出其中一个案例,裁决中声称公司没有给予员工充分的机会改善工作表现,而且公司发出的警告信只相隔一个月,并没有提供足够的时间让员工纠正工作表现。
需先让员工改进机会
根据版主的回应,当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不满意,会安排员工进行绩效改进计划(PIP),给对方一段时间特殊观察,比如几个月。
“在这段期间内,员工的工作会被监督和给予辅导,然后视员工的工作改进情况而定,如果有明显的改进了,就让有关员工回归正常的工作。”
版主强调,雇主在解雇工作表现不好的员工时,不应太过急促,应该提供员工适当的机会以改善他的表现。
“(雇主们)不要再抱着三封警告信就可辞退员工的迷思,如在辞退员工上有不明白的地方,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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