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訊)女僱主申訴,公司早前向一名員工出了三封警告信後才解僱對方,但員工之後到勞工局控告僱主,結果勞工局要求該公司做出3萬6086令吉32仙的賠償。
她對此感到不解,“為何發出了警告信,還會獲得如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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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僱主在臉書群組“法律與你同行”發文指旗下一名工作20多年的員工因為態度懶散,經常無理由不來上班或“三天打魚兩天曬網”,在向對方開出三封警告信後,便解僱該名員工。
“公司已經出了三封警告信後才解僱員工,為什么最終還要被判賠償那么多,那么警告信的定義是什么?”
對此,臉書群組的版主解釋說,勞工法裡實際上並沒有提到究竟發出多少封的警告信後就可以解僱員工。
“很多公司仍相信只要有出三封警告信就可以解僱員工,但勞工法裡其實沒有提到。”
解僱需正當合理的理由
版主表示,如果僱主要開除一名員工,必須要有正當的、合理的及公正的理由(Just cause or excuse),若不滿員工的表現,則需安排進行績效改進計劃(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PIP),給予機會改善。
版主還指出,一直以來在工業法庭上,有很多公司在解僱員工前已發了三次警告信,但最終還是敗訴的案例。
版主舉出其中一個案例,裁決中聲稱公司沒有給予員工充分的機會改善工作表現,而且公司發出的警告信只相隔一個月,並沒有提供足夠的時間讓員工糾正工作表現。
需先讓員工改進機會
根據版主的回應,當公司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不滿意,會安排員工進行績效改進計劃(PIP),給對方一段時間特殊觀察,比如幾個月。
“在這段期間內,員工的工作會被監督和給予輔導,然後視員工的工作改進情況而定,如果有明顯的改進了,就讓有關員工迴歸正常的工作。”
版主強調,僱主在解僱工作表現不好的員工時,不應太過急促,應該提供員工適當的機會以改善他的表現。
“(僱主們)不要再抱著三封警告信就可辭退員工的迷思,如在辭退員工上有不明白的地方,應該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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