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8日訊)藝人炎亞綸6月被網紅耀樂指控強制性交、偷拍等罪,7月份因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諭令50萬臺幣(逾7萬令吉)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士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認定他拍攝、持有未成年人性愛視頻,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將炎亞綸起訴,至於其他妨害性自主部分,檢察官認罪證不足,依法不起訴處分,但他仍因涉嫌2個犯罪事實遭起訴,而炎亞綸未來最重恐被判囚10年。
據瞭解,炎亞綸被起訴2個犯罪事實,第1是製造(即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嫌,案發時符合舊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臺幣以下罰金;第2則是意圖散佈而繼續持有少年性交影像,同樣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300萬臺幣(約434萬令吉)以下罰金。
ADVERTISEMENT
耀樂6月開記者會,表示自己16歲時和炎亞綸交往,卻在未同意下,遭對方強迫發生性行為,並被偷拍性愛視頻,之後還遭外流。炎亞綸當時硬闖記者會現場,並在媒體鏡頭前,向耀樂2度鞠躬道歉,強調:“在這裡跟你說對不起,讓你的人生承受了你不該承受的事情”。
士林地檢署通知炎亞綸7月3日到案說明,警方亦在炎亞綸陪同下到其住所和工作室進行搜索,訊後檢方諭令炎亞綸50萬臺幣交保候傳,限制出境、出海。炎亞綸表示會全力配合調查,並努力捍衛自己的清白。
士林地檢署隨即針對炎亞綸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部分主動籤分“他”字案偵辦,並針對炎亞綸發動搜索約談。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