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法官阿查哈宣判,赛沙迪的4项控状,总共需要服刑7年监禁,2鞭鞭刑,1000万令吉罚款,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4年监禁代替。
法官宣判,赛沙迪的第一控状关于触犯刑事法典第406条文(串谋失信)罪名,监禁3年,鞭刑1鞭;第二控状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滥用资金)罪名监禁2年,鞭刑1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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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第三及第四的洗黑钱控状,各项监禁2年及罚款500万令吉,若不能偿还罚款以2年监禁代替,但是两项洗黑钱控状的刑期为同步执行。
2项洗黑钱控状的刑罚同步执行,其他控状的刑罚则分开执行。
哥宾星向法庭申请暂缓执行令,以等待上诉获得批准,法庭宣布维持使用原来的70万令吉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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