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訊)法官阿查哈宣判,賽沙迪的4項控狀,總共需要服刑7年監禁,2鞭鞭刑,1000萬令吉罰款,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4年監禁代替。
法官宣判,賽沙迪的第一控狀關於觸犯刑事法典第406條文(串謀失信)罪名,監禁3年,鞭刑1鞭;第二控狀刑事法典第403條文(濫用資金)罪名監禁2年,鞭刑1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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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第三及第四的洗黑錢控狀,各項監禁2年及罰款500萬令吉,若不能償還罰款以2年監禁代替,但是兩項洗黑錢控狀的刑期為同步執行。
2項洗黑錢控狀的刑罰同步執行,其他控狀的刑罰則分開執行。
哥賓星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令,以等待上訴獲得批准,法庭宣佈維持使用原來的70萬令吉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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