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9日訊)律師表示,大馬民主聯合陣線(MUDA)國會議員賽沙迪被判罪成,不會馬上喪失議員資格,因為他還有兩次上訴的機會。
高庭今日宣判賽沙迪被控4項串謀失信、濫用資金和洗黑錢,皆罪名成立,判處7年監禁、兩鞭及罰款100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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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和律師吳健南接受星洲日報電訪時,異口同聲表示高庭今日的判決,暫時不會影響賽沙迪的國會議員資格,因為他可以提出上訴。
他們表示,根據程序,賽沙迪可以通過上訴庭提出上訴,如果上訴失敗,還可以上訴到聯邦法院。
吳健南表示,如果兩次上訴機會都失敗,賽沙迪還可以尋求國家元首特赦。若不獲特赦,賽沙迪才會正式喪失議員資格。
根據聯邦憲法第48(1)(e)條文闡明,一名國會議員若被法庭宣判罪名成立,判處不少過1年監禁或罰款不少過2000令吉,將喪失國會議員資格。
吳健南說,然而,在聯邦憲法第48(1)(e)條也闡明,一名議員被判坐牢和罰款,並無法獲得國家元首特赦後,才會喪失議員資格。
他說,換言之,賽沙迪在上訴過程中,還是可以保住議員資格。
詢及賽沙迪能否向法庭申請豁免鞭刑一事,吳健南表示,賽沙迪可以通過上訴的管道作出嘗試。
他說,一般上訴可能會出現3種情況,分別是
(一)法官重新考慮賽沙迪有沒有罪,或
(二) 刑罰是否是太重,或
(三)加刑
“如果法官認為鞭刑太重了,可以豁免賽沙迪被鞭笞。”
他指出,因為賽沙迪被控的罪名下有鞭刑的懲罰,法官經過慎重考量後才會作出鞭刑的判決。
他補充,刑事法典第288(4)條文有提到,賽沙迪罪成的刑事法典第403條文和第406條文的鞭刑,跟少年犯罪一樣,屬於比較輕微的,跟一般的暴力刑事罪的鞭刑不一樣。
賽沙迪的第一控狀關於觸犯刑事法典第406條文(串謀失信)罪名,監禁3年,鞭刑1鞭;第二控狀刑事法典第403條文(濫用資金)罪名監禁2年,鞭刑1鞭。
法官阿查哈今早宣判,賽沙迪的4項控狀,總共需要服刑7年監禁,2鞭鞭刑,1000萬令吉罰款,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4年監禁代替。
賽沙迪的代表律師哥賓星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令,以等待上訴獲得批准,法官阿查哈批准這項申請,這表示賽沙迪不必立即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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