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9日讯)砂元首敦泰益玛目2名儿子,即拿督斯里苏莱曼泰益及拿督斯里玛目阿布贝基尔,对继母砂元首后杜潘拉嘉古迪泰益,以及兴业投资银行提出的民事诉讼案,苏莱曼泰益和玛目阿布贝基尔今日通过代表律师张志文,向高庭提出要将父亲泰益玛目列为该案的第三答辩人。
据了解,此案涉及一家私人公司股份的转让,转让对象为拉嘉古迪泰益。起诉人为苏莱曼泰益和玛目阿布贝基尔。他们将拉嘉古迪泰益列为第一答辩人,并将兴业投资银行列为第二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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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起诉方苏莱曼泰益因质疑父亲在涉及股份转让给继母的某些文件上签名的真实性,今年10月6日向高庭提呈2份笔迹鉴定专家的宣誓书,以挑战文件上的签名是否有效。
拉嘉古迪泰益也通过代表律师商客隆向法庭提交一份宣誓书,证实文件是由泰益玛目亲自签署,并已得到高庭司法专员认证。
律师:因涉宪法问题反对提议
这也导致苏莱曼泰益和玛目阿布贝基尔提议将泰益玛目列为案件第三答辩人。然而,此提议遭商客隆反对,商客隆强调,因为这样的诉讼涉及严重的宪法问题,应该以合适和成熟方式处理。
商客隆说,泰益玛目目前是现任砂元首,因此要求法庭检视联邦宪法181至183条文,以及宪法160(2)条文的“统治者”一词的解释,尤其是宪法181至183条文,明确使用“State Ruler”一词,意指不同于苏丹的统治者。
他也说,在砂拉越宪法1、10和44条文,除非在联邦宪法下设立的特别法庭(由首席法官之一担任主审法官),否则不得对砂元首以其个人身分提起诉讼。
陈其兴:只有特别法庭有权听审
另一方面,兴业投资银行代表律师陈其兴也同意,表示在联邦宪法181至183条文下,只有在联邦宪法下的特别法庭才有权听取关于砂元首的案件,而不是马来西亚的其他法庭。
为此,高庭司法专员萧亚历山大将案件安排在11月27日进行审前准备,以决定是否将泰益玛目列为案件第三答辩人。
起诉人苏莱曼泰益和玛目阿布贝基尔是由律师张志文和Jonathan Tay代表,第一答辩人拉嘉古迪泰益由律师商客隆、杨芷龙、余楹楹、阿兹丽娜和依占纳迪瓦帝代表,兴业投资银行则由律师陈其兴和Lesley Ling Lyn代表。
苏莱曼曾经是联邦旅游部副部长及哥打三马拉汉区国会议员,现为砂日光集团董事经理,玛目阿布贝基尔目前是砂日光集团署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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