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晉9日訊)砂元首敦泰益瑪目2名兒子,即拿督斯里蘇萊曼泰益及拿督斯里瑪目阿布貝基爾,對繼母砂元首後杜潘拉嘉古迪泰益,以及興業投資銀行提出的民事訴訟案,蘇萊曼泰益和瑪目阿布貝基爾今日通過代表律師張志文,向高庭提出要將父親泰益瑪目列為該案的第三答辯人。
據瞭解,此案涉及一傢俬人公司股份的轉讓,轉讓對象為拉嘉古迪泰益。起訴人為蘇萊曼泰益和瑪目阿布貝基爾。他們將拉嘉古迪泰益列為第一答辯人,並將興業投資銀行列為第二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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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起訴方蘇萊曼泰益因質疑父親在涉及股份轉讓給繼母的某些文件上簽名的真實性,今年10月6日向高庭提呈2份筆跡鑑定專家的宣誓書,以挑戰文件上的簽名是否有效。
拉嘉古迪泰益也通過代表律師商客隆向法庭提交一份宣誓書,證實文件是由泰益瑪目親自簽署,並已得到高庭司法專員認證。
律師:因涉憲法問題反對提議
這也導致蘇萊曼泰益和瑪目阿布貝基爾提議將泰益瑪目列為案件第三答辯人。然而,此提議遭商客隆反對,商客隆強調,因為這樣的訴訟涉及嚴重的憲法問題,應該以合適和成熟方式處理。
商客隆說,泰益瑪目目前是現任砂元首,因此要求法庭檢視聯邦憲法181至183條文,以及憲法160(2)條文的“統治者”一詞的解釋,尤其是憲法181至183條文,明確使用“State Ruler”一詞,意指不同於蘇丹的統治者。
他也說,在砂拉越憲法1、10和44條文,除非在聯邦憲法下設立的特別法庭(由首席法官之一擔任主審法官),否則不得對砂元首以其個人身分提起訴訟。
陳其興:只有特別法庭有權聽審
另一方面,興業投資銀行代表律師陳其興也同意,表示在聯邦憲法181至183條文下,只有在聯邦憲法下的特別法庭才有權聽取關於砂元首的案件,而不是馬來西亞的其他法庭。
為此,高庭司法專員蕭亞歷山大將案件安排在11月27日進行審前準備,以決定是否將泰益瑪目列為案件第三答辯人。
起訴人蘇萊曼泰益和瑪目阿布貝基爾是由律師張志文和Jonathan Tay代表,第一答辯人拉嘉古迪泰益由律師商客隆、楊芷龍、餘楹楹、阿茲麗娜和依佔納迪瓦帝代表,興業投資銀行則由律師陳其興和Lesley Ling Lyn代表。
蘇萊曼曾經是聯邦旅遊部副部長及哥打三馬拉漢區國會議員,現為砂日光集團董事經理,瑪目阿布貝基爾目前是砂日光集團署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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