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速出售住房牟利的行為,不僅有悖於一馬房屋計劃的初衷,對社會公平也是一種侵害。
房子本來就是建來居住,而不是拿來炒賣牟利的,何況是政府推出供給B40群體購買的可負擔房屋,更加不應該允許出現買賣牟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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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地方政府發展部長倪可敏就針對這個課題發表了一些正確的看法,只不過他提出的一些措施,是不是完全有法律支持,並且在執行上能否落實到位,恐怕還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法律單位進一步探討。但無論如何,政府有這樣的一個觀點,仍然是一件好事,總好過麻木無感的任由廉價房屋被人拿來倒賣牟利。
倪可敏提到的首要規定是,成功申請一馬房屋的屋主在首5年內不得轉售,並且必須親自入住。這絕對是一個非常正確的政策,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假借人頭的投機者,在成功申請到房子後,迅速地將這些住房用於炒作或套現牟利。
不讓房子在一兩年內轉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讓這些售價低於市場的房屋資源,能夠幫助到那些需要住房的B40群體。其實通過迅速出售住房牟利的行為,不僅有悖於一馬房屋計劃的初衷,對社會公平也是一種侵害。
對於經常發生在公寓的管理費繳交問題,倪可敏強調屋主必須按時繳交管理費,以履行住戶責任。
眾所周知,管理費用是用於維護和改善住宅社區的基礎設施,如清潔、安全和維護,因此每位住戶都有繳費的義務。而任由這些不願意繳費卻享受其他準時繳費屋主所提供的便利,無疑是不公平的。
不過在缺乏全國性的有效條文下,管理層對一些執意不繳費的住戶,仍舊是無可奈何。儘管2013年分層管理法令已闡明,不按時支付管理費的業主,管理層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一旦被對付將面對不超過5000令吉罰款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然而政府沒有嚴格執行,沒有殺雞儆猴地彰顯此法令的嚴肅性,恐怕問題還是會繼續存在的。
至於有些屋主沒有親自入住,而是出租他人的事件,倪可敏表示這無形中已經剝奪真正需要房屋的B40群體權益。不過這個問題可以分兩個層面來討論。倘若屋主只是完全出租而非自住則自然不可,但卻應該接受屋主將房間分租的做法。前者顯然是出租以獲取可觀的租金收入,可是後者卻可能是為了分擔自己的生活壓力,也屬情有可原。
因此政府對這個問題,需要考慮周詳,不可以過於一刀切。
但若政府對這些違反一馬房屋初衷的屋主,進行強制收回房屋的做法,則恐怕即便是有理,也很容易引起爭執,尤其是一旦被有心者刻意炒弄,將之政治化就更麻煩了。
當然這也不是說此做法不行,只是相關部門在執行時,需要加倍謹慎,並且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規支持。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其他方法,則政府在採取這一步驟之前應該仔細考慮,確保公平和公正,以堵悠悠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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