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考慮國家能力時,必須客觀且明智地權衡各個方面。因為儘管保障人權是首要任務,但過度承擔也可能會對國家經濟和社會體系造成負擔。
相信不少年逾50的國人,都不會忘曾經90年代初,設置在吉隆坡新街場越南難民營的“場景”。由於種種原因,該難民營曾經發生過多次暴動,其中包括因為拒絕被遣返而引發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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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國一定要事先分析,清楚認識到自己在這方面的應付能力,不能只憑人道主義而超越自己能夠接收的能力。那樣最後只會給自己帶來超負荷且無法解決的問題。
人權委員會就對這課題提出了看法。其指出在沙登、加影、鵝嘜、安邦和巴生河流域,有大量難民社區,包括兒童和年輕人,他們無法接受教育,或者面對許多程序和條件。對此,人權委員會呼籲應該建立全面框架,以在這個問題上能夠取得實質性的處理。
在提出解決方案時,該會強調了三個關鍵因素:國家的人道主義義務、國家利益和不驅回原則。這三者相互關聯,要如何在平衡中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人道主義義務是確保在難民處理中尊重基本人權,因為解決難民問題不僅僅是道義上的責任,也有助於維護國家形象。不驅回原則的確立,則意味著確保不將任何人送回可能導致迫害、酷刑、殘忍待遇或其他無法彌補的傷害。
但是要實現這些目標並非輕而易舉,政府需要考慮的情況還有很多,尤其是在我國完成學業的難民,他們是否必須離開國家以及重新入境等,都需要有明確的規定。
雖然取消難民學生必須返回祖國的要求,可以被視為人道主義政策,然而這也涉及國家能力、社會接受度和國際合作等問題。
政府在考慮國家能力時,必須客觀且明智地權衡各個方面。因為儘管保障人權是首要任務,但過度承擔也可能會對國家經濟和社會體系造成負擔。
因此在擬定解決方案時,就有必要做非主觀的全面考量,以確保援助政策不僅符合國際標準,也可以符合國家的承擔能力和實際情況。
由於馬來西亞不是《1951年難民公約》的簽署國,這會為其制定和執行政策增添了一些複雜性,因為政府將難民和尋求庇護者視為“非法”移民,但這隻需要略略調整,並不是太大問題。
反之我們需要正視的是,根據2020年12月的數據,我國的聯合國難民署登記了17萬8610名難民和尋求庇護者。這一龐大的數字凸顯了問題的緊迫性,同時也讓解決方案的擬定面對嚴峻考驗。
人權委員會的呼籲雖然為我國解決難民問題提供了指導,但在制定和執行解決方案時,我國仍然需要更多的全面考慮,確保符合國際標準的同時也照顧到國家的獨特情況和承擔能力。因為超負荷的援助,最後非但幫不了別人,反而會為自己帶來麻煩和問題。故需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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