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2日综合电)上海“米芝莲”与法国“米其林”的商标争议案近日结束二审,湖北省高级法院驳回被告上海米芝莲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655.6万令吉)。
《湖北日报》报道,湖北高院民三庭庭长严开元表示,事实上,上海米芝莲曾向中国国家商标局提出多件有关“米芝莲”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均以“不予注册”或注册后被“宣告无效”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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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上海米芝莲明知“米芝莲”商标存在于市场,且已经产生一定影响力,却申请注册,其行为难言正当。上海米芝莲在其网站和公众号中宣传“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粤语说法”,表明其明知米其林公司在餐饮上使用了“米芝莲”商标,明显存在将“米芝莲”标识与“米其林”商标混同的主观恶意,还涉嫌虚假宣传,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逐一回应上海米芝莲上诉理由后,湖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前,米其林公司曾为此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当时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一审判决:上海米芝莲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与“米芝莲”标识,停止将“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2013年,钱某在上海开设第一家米芝莲奶茶店;2014年,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随后下,上海米芝莲以“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和店铺招牌,并对外招揽加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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