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2日綜合電)上海“米芝蓮”與法國“米其林”的商標爭議案近日結束二審,湖北省高級法院駁回被告上海米芝蓮上訴,維持原判,上海米芝蓮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655.6萬令吉)。
《湖北日報》報道,湖北高院民三庭庭長嚴開元表示,事實上,上海米芝蓮曾向中國國家商標局提出多件有關“米芝蓮”商標的註冊申請,但均以“不予註冊”或註冊後被“宣告無效”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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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上海米芝蓮明知“米芝蓮”商標存在於市場,且已經產生一定影響力,卻申請註冊,其行為難言正當。上海米芝蓮在其網站和公眾號中宣傳“米芝蓮就是米其林的粵語說法”,表明其明知米其林公司在餐飲上使用了“米芝蓮”商標,明顯存在將“米芝蓮”標識與“米其林”商標混同的主觀惡意,還涉嫌虛假宣傳,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逐一回應上海米芝蓮上訴理由後,湖北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之前,米其林公司曾為此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當時武漢知識產權審判庭一審判決:上海米芝蓮立即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米芝蓮”與“米芝蓮”標識,停止將“米芝蓮”作為企業字號,且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米芝蓮”、“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賠償米其林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上世紀80年代以來,法國米其林公司先後在中國註冊“MICHELIN”和“米其林”商標。2013年,錢某在上海開設第一家米芝蓮奶茶店;2014年,上海米芝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隨後下,上海米芝蓮以“米芝蓮”作為企業字號和店鋪招牌,並對外招攬加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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