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3日訊)上訴庭駁回4名來自不同組織人士挑戰華小和淡小違憲的上訴申請,並裁定華小和淡小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是符合聯邦憲法。
以拿督蘇邦蓮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分別在今年7月5日、8月24日和10月10日聆聽上訴方和答辯方的陳詞,於今日作出上述裁決;另兩司為拿督古納蘭和拿督阿茲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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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今日的判詞由法官阿茲祖宣讀。
他說,國內華小和淡小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是符合聯邦憲法第152條款。
“因此,根據聯邦憲法第152(6)和第160(2)條款,我們認為,華淡小不是公共權力機構,因此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不是該條款下的官方用途。”
本案上訴方是來自4個不同組織的人士,各別在吉隆坡高庭和哥打峇魯高庭挑戰華淡小違憲的訴訟遇挫後,向上訴庭入稟的上訴。
他們分別是莫哈末扎伊慕斯達法(代表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再納阿比丁(代表大馬作家聯盟,GAPENA)和阿米努丁(代表馬來西亞穆斯林連線,ISMA),就吉隆坡高庭於2021年12月駁回起訴方訴訟的裁決提出上訴。
另一上訴方為莫哈末阿茲茲哈山(代表馬來西亞穆斯林教師聯盟,i-Guru),他則針對哥打峇魯高庭於2022年5月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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