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3日讯)上诉庭三司认为,维护和建立国民型学校是符合第152(1)条款,同时华淡小使用淡米尔语和华语作为教学媒介语也受到宪法第152(1)(b)条款的保障。
以拿督苏邦莲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就华淡小违宪上诉案作出一致裁决,驳回莫哈末扎伊慕斯达法(代表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再纳阿比丁(代表大马作家联盟,GAPENA)、阿米努丁(代表马来西亚穆斯林连线,ISMA)和莫哈末阿兹兹哈山(代表马来西亚穆斯林教师联盟,i-Guru)所提出的上诉;另两司为拿督古纳兰和拿督阿兹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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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兹祖宣判时说,在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下“保留与继续使用”(Preserve and Sustain)一词,具有在宣布独立之际,使用其他语言的“祖父性”(grandfathering)效应。
不应解读为限制政府权利
“如果可以确定一种语言是在独立之前使用,那么第152条款的任何规定,都不应被解读为限制政府的权利,以保留对该语言的使用,并采取措施继续使用该语言的权利。”
他说,如果接受华淡小在独立之前已存在的事实,根据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政府有权保留和继续使用其他语言。
他也说,不可辩称宪法起草者是有意愿,让使用非马来语和英语作为媒介语的学校定为不合法和违宪的机构。
“如果是这样的话,在采纳联邦宪法时,这些学校就会被关闭、废除和转换(成国民小学)。”
他表示,使用淡米尔语或华语作为教学媒介语的华淡小,在联邦宪法颁布和采纳之前就已经存在,这是毋庸置疑的。
没抵触宪法第2章自由权
“在此案中,我们未能看到如何合理辩称这些受宪法保障的权利,与联邦宪法第2章(第5至第12条款)的基本自由权相抵触。”
诉方律师此前主张多源流学校的存在抵触联邦宪法第5条款、第8条款、第10条款、第11条款和第12条款,主张华淡小的存在导致歧视事件发生,影响宪法保障的个人自由、平等、自由发言、集会及结社、宗教自由和教育的权利。
诉方律师举例马来人被派到华小执教后,引起华小家长不满的例子,因为家长不想要不谙华文的马来教师到华小执教,即便相关教师拥有教学资格。
【案件背景】
4造挑战华淡小违宪
本案上诉方是来自4个不同组织的人士,各别在吉隆坡高庭和哥打峇鲁高庭挑战华淡小违宪的诉讼遇挫后,向上诉庭入禀的上诉。
他们分别是莫哈末扎伊慕斯达法(代表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MAPPIM)、再纳阿比丁(代表大马作家联盟,GAPENA)和阿米努丁(代表马来西亚穆斯林连线,ISMA),就吉隆坡高庭于2021年12月驳回起诉方诉讼的裁决提出上诉。
另一上诉方为莫哈末阿兹兹哈山(代表马来西亚穆斯林教师联盟,i-Guru),他则针对哥打峇鲁高庭于2022年5月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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