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3日訊)上訴庭三司認為,維護和建立國民型學校是符合第152(1)條款,同時華淡小使用淡米爾語和華語作為教學媒介語也受到憲法第152(1)(b)條款的保障。
以拿督蘇邦蓮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日就華淡小違憲上訴案作出一致裁決,駁回莫哈末扎伊慕斯達法(代表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再納阿比丁(代表大馬作家聯盟,GAPENA)、阿米努丁(代表馬來西亞穆斯林連線,ISMA)和莫哈末阿茲茲哈山(代表馬來西亞穆斯林教師聯盟,i-Guru)所提出的上訴;另兩司為拿督古納蘭和拿督阿茲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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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茲祖宣判時說,在聯邦憲法第152(1)(b)條款下“保留與繼續使用”(Preserve and Sustain)一詞,具有在宣佈獨立之際,使用其他語言的“祖父性”(grandfathering)效應。
不應解讀為限制政府權利
“如果可以確定一種語言是在獨立之前使用,那麼第152條款的任何規定,都不應被解讀為限制政府的權利,以保留對該語言的使用,並採取措施繼續使用該語言的權利。”
他說,如果接受華淡小在獨立之前已存在的事實,根據聯邦憲法第152(1)(b)條款,政府有權保留和繼續使用其他語言。
他也說,不可辯稱憲法起草者是有意願,讓使用非馬來語和英語作為媒介語的學校定為不合法和違憲的機構。
“如果是這樣的話,在採納聯邦憲法時,這些學校就會被關閉、廢除和轉換(成國民小學)。”
他表示,使用淡米爾語或華語作為教學媒介語的華淡小,在聯邦憲法頒佈和採納之前就已經存在,這是毋庸置疑的。
沒牴觸憲法第2章自由權
“在此案中,我們未能看到如何合理辯稱這些受憲法保障的權利,與聯邦憲法第2章(第5至第12條款)的基本自由權相牴觸。”
訴方律師此前主張多源流學校的存在牴觸聯邦憲法第5條款、第8條款、第10條款、第11條款和第12條款,主張華淡小的存在導致歧視事件發生,影響憲法保障的個人自由、平等、自由發言、集會及結社、宗教自由和教育的權利。
訴方律師舉例馬來人被派到華小執教後,引起華小家長不滿的例子,因為家長不想要不諳華文的馬來教師到華小執教,即便相關教師擁有教學資格。
【案件背景】
4造挑戰華淡小違憲
本案上訴方是來自4個不同組織的人士,各別在吉隆坡高庭和哥打峇魯高庭挑戰華淡小違憲的訴訟遇挫後,向上訴庭入稟的上訴。
他們分別是莫哈末扎伊慕斯達法(代表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再納阿比丁(代表大馬作家聯盟,GAPENA)和阿米努丁(代表馬來西亞穆斯林連線,ISMA),就吉隆坡高庭於2021年12月駁回起訴方訴訟的裁決提出上訴。
另一上訴方為莫哈末阿茲茲哈山(代表馬來西亞穆斯林教師聯盟,i-Guru),他則針對哥打峇魯高庭於2022年5月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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