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网
星洲网
星洲网 登录
我的股票|星洲网 我的股票
Newsletter|星洲网 Newsletter 联络我们|星洲网 联络我们 登广告|星洲网 登广告 关于我们|星洲网 关于我们 活动|星洲网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国内

|

封面头条

|
发布: 5:59pm 23/11/2023

联邦宪法

董教总

华文

华淡小

淡米尔文

上诉庭

联邦宪法

董教总

华文

华淡小

淡米尔文

上诉庭

上訴庭三司一致裁決 華淡小母語教學符憲

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  华淡小母语教学符宪
華教領袖和政黨領袖在庭外為華淡小上訴案的裁決比贊。右二起為董總署理主席陳友信、教總主席謝立意、董總主席陳大錦和馬華總秘書張盛聞等。(黃志漢攝)

(布城23日訊)上訴庭三司今日一致裁決,華小和淡小使用華文和淡米爾文作為教學媒介語是符合聯邦憲法,並受到憲法的保障。

他們是在駁回4個組織挑戰華小和淡小違憲訴訟案的上訴時,作出這項裁決。

ADVERTISEMENT

以拿督蘇邦蓮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先後在今年7月5日、8月24日和10月10日聆聽上訴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於今日作出裁決;另兩司為拿督古納蘭和拿督阿茲祖。今日的判詞是由法官阿茲祖宣讀。

拿督蘇邦蓮
華淡文作教學媒介語 非官方用途

阿茲祖說,國內華小和淡小使用華文和淡米爾文作為教學媒介語,是受到聯邦憲法第152(1)(b)條款的保障。

“根據聯邦憲法第152(6)和第160(2)條款,我們認為,華淡小不是公共權力機構,因此使用華文和淡米爾文作為教學媒介語符合憲法,使用相關語文作為媒介語不等於是152(6)條款下的官方用途。”

拿督古納蘭
華淡小 沒公權機構特徵

上訴庭法官引用獨大案例,指聯邦法院在獨大案中提到大學作為公權機構的象徵,相比之下,華淡小是沒有這些特徵的。

“我們認為,學校既不是法定權力機構,也不是公共權力機構,因此在國民型學校使用馬來文以外的語文作為教學媒介語,不是為了‘官方用途’,故在聯邦憲法第152(1)(a)條款下是允許的。”

聯邦憲法第160(2)條款對“公共權力機構”的定義,是行使聯邦或州法律賦予其權力的法定權力機構。

拿督阿茲祖
“將上訴到法院”
哈聶夫:哪個組織申請未定

上訴方其中一名代表律師哈聶夫聲明,他們會針對今日上訴庭的判決,申請上訴到聯邦法院。

他說,上訴方尚未能決定是一個組織單獨提出上訴,抑或是不同組織聯手,因為上訴申請涉及到高昂的費用。

他也說,訴方提出的上訴申請,必須事先取得聯邦法院批准的上訴準令。

“我們會針對今天的判決,在宣判後的30天內,向聯邦法院入稟上訴申請,以取得準令,惟尚未能確定接下來的上訴,所涉及的單位會有哪些組織,但提出上訴申請是肯定的。”

哈聶夫代表的是莫哈末扎伊慕斯達法(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和再納阿比丁(馬來作家聯盟,GAPENA)。

判董教總勝訴
華淡小非權力機構

上訴庭同時批准董總和教總針對哥打峇魯高庭的部分判詞內容提出上訴,不認同哥打峇魯高庭的結論,即把華淡小列為聯邦憲法下定義的法定權力機構。

他說,即使學校是執行國家課程的平臺,並不意味著學校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因為行使此權力的是教育部長,高庭法官本身也認同此論點。

“基於此理由,我們批准董總和教總代表提出的上訴。”

哥打峇魯高庭此前駁回起訴方挑戰華淡小違憲的訴訟,惟部分判詞內容指華淡小有責任執行教育政策和規定的課程,故認為相關學校是聯邦憲法下定義的法定權力機構。

董教總隨後就哥打峇魯的部分判詞內容提出上訴,理據是學校/教育機構僅僅是教學和學習的場所,不是行使公共權力的機構。

法官:法庭非檢討政策角色

上訴庭法官認同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茲蘭(現已擢升為上訴庭法官)的論點,即法庭的角色,不是檢討政府的政策。

阿茲祖說,國會的政策和意願是協助法庭詮釋立法,而在本案的背景下,是為了確定有關立法是否如訴方所指控的那般,不符聯邦憲法。

他也說,關於訴方尋求通過傳召證人進行口頭陳述,以瞭解政府政策的影響,上訴庭認為證人供證與立法的行使和對憲法的解讀,是沒有關聯的。

“針對是否有必要傳召證人供證,以瞭解各種歷史文件,為聯辦憲法的條款提供背景的問題,我們認為,所提呈的文件已是國家歷史記錄的一部分,證人的供證不能達到進一步的目的,因為相關證人不是文件製作者。”

訴方其中一名代表律師哈聶夫此前主張口頭陳述供證時有必要的,因為有關證據關係到國民型學校的經費來源,因此訴方尋求以法庭論證審訊的方式審理,傳召證人出庭。

●非政府組織入稟法庭挑戰華淡小違憲案——

2019年10月23日

土著權威黨(PUTRA)副主席莫哈末凱魯佔以個人名義入稟法庭,申請挑戰1996年教育法令下的多源流學校違憲,並將教育部長及大馬政府列為答辯方。

2019年11月11日

聯邦法院以程序錯誤為由,駁回土著權威黨挑戰華淡小違憲案的申請,並認為此案應先入稟高庭提出申請。

2019年12月16日

馬來西亞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和半島馬來學生聯盟(GPMS)重新入稟高庭,挑戰華淡小的合法地位,並反對任何獲得政府撥款的教育機構,使用外來語作為媒介語。

2020年2月12日

吉隆坡高庭批准14個團體介入華淡小違憲案的申請,並將他們列為答辯人,獲准介入此案的包括董總、教總、華理會、馬華、民政黨、國大黨、淡米爾學校畢業生聯合協會等。

2020年2月20日

穆斯林教師聯盟(i-Guru)入稟吉打哥打峇魯高庭,挑戰華淡小的合法地位。

2020年3月23日

馬來西亞穆斯林聯盟(ISMA)主席阿米努丁耶哈入稟吉隆坡法庭,挑戰多源流學校的地位不合法和違憲。

2020年10月25日

吉打哥打峇魯高庭基於起訴人律師沙哈魯丁的眼睛出現嚴重毛病,以及缺席當天的案件管理,而撤銷穆斯林教師聯盟提出挑戰華淡小合法地位的訴訟。

2021年12月29日

吉隆坡高庭駁回3名來自不同組織人士挑戰華小和淡小違憲的訴訟,分別是代表半島馬來學生聯盟的莫哈末阿里菲、代表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的莫哈末扎依和代表大馬作家聯盟的再納阿比丁,並裁定華小和淡小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是符合聯邦憲法;起訴方隨後提出上訴。

2022年5月29日

哥打峇魯高庭宣判起訴方馬來西亞穆斯林教師聯盟敗訴,華淡小的存在並沒有違憲;起訴方隨後提出上訴。

2023年6月22日

布城上訴庭以線上進行案件管理,並擇定於7月5日開庭審理華淡小違憲上訴案。

2023年7月5日

非政府組織挑戰華淡小違憲的上訴案開審第一天,上訴方代表律師陳詞,主張多源流學校是公共權力機構,必須以馬來文作為媒介語才符合憲法。

2023年8月24日

非政府組織挑戰華淡小違憲的上訴案進入第二天審訊,上訴方代表律師陳詞時主張,與公立學校有關的事務,本質上就是公共和政府事務,因此包括多源流學校在內的所有公立學校,都必須使用國語作為教學媒介語,否則就是違憲。

答辯方高級聯邦律師則主張,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是受到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的保障,有關條款代表憲法的平衡,是憲法起草者的初衷,也是憲法的基本支柱,即便是在國會也不能受到質疑。

其他答辯方律師主張,多源流學校並沒有充分表現出法定權力單位所展示的必要條件,指多源流學校不是行使法律權力的法定機構。

2023年10月10日

非政府組織挑戰華淡小違憲的上訴案進入第三天審訊,上訴方回覆答辯方陳詞,主張聯邦憲法第152條款沒有任何闡明華語和淡米爾語的用途,憲法的修訂無意鞏固華語和淡米爾語在教育體系中的合法地位,以及提高有關語言的水平,上訴庭三司隨後擇定11月23日裁決。

相關新聞:

三司:華淡小獨立前已存在 華淡語教學受憲法保障

打开全文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点击 可阅读下一则新闻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