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訊)數字通訊部副部長張念群說,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有權依據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46條文,調查涉嫌犯罪者的通訊設備。
她今日在國會下議院回答行動黨甲洞區國會議員林立迎的相關提問時說,當局依據首份信息投報展開調查,有關投報信息來自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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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首份信息投報,當局將會收集情報,以鑑定涉嫌犯罪人士。”
她說,MCMC官員接著會對有關人士展開檢查,即在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47條文下取得法庭搜查令,抑或是根據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48條文,與警方合作展開調查。
她指出,在搜查期間,MCMC官員或警方有權根據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第249條文和第254條文獲取電腦化數據。
她說,當局所展開的調查遵守既定的程序,並符合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的規定,依法展開透明和全面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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