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指出,政府无意将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694法令)第17A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公务员主管身上,因任何涉及受贿的公务员必须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公务员行贿罪行属个人行为,而不是部门主管会批准下属做的事情,尤其是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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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A条文针对商业组织
她昨日以国会书面回答马华丹绒比艾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黄日昇的提问时说,根据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规定,如果商业组织的相关人士为了让其组织获得、保留业务或在商业活动中行贿,这将构成刑事犯罪。
她表示,该法令中的企业责任条文符合国际标准,即要求存在与法人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法人指的是在法律上设立的公司、组织和职务。
她表示,根据694法令第16、17、18、19、20、21和23条文规定,任何涉及贿赂的公务员将受到法律对付。
“现有的条文足够防止公务员涉及贿赂罪行。”
国会于2018年修正2009年反贪会法令,以让商业组织为公司内任何人的贪污行为负上法律责任。至于第17A条文,政府允许暂缓2年,以便商业组织在此条文完全生效前能进行适当准备。
该条文也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在第17A条文下,如有员工或合伙人涉及贪污刑事罪,而其领导层或代表知晓员工及合伙人的贪污行为,商业组织也被视为违法,必须负上责任并可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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