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訊)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指出,政府無意將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694法令)第17A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公務員主管身上,因任何涉及受賄的公務員必須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公務員行賄罪行屬個人行為,而不是部門主管會批准下屬做的事情,尤其是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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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A條文針對商業組織
她昨日以國會書面回答馬華丹絨比艾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黃日昇的提問時說,根據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規定,如果商業組織的相關人士為了讓其組織獲得、保留業務或在商業活動中行賄,這將構成刑事犯罪。
她表示,該法令中的企業責任條文符合國際標準,即要求存在與法人犯罪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法人指的是在法律上設立的公司、組織和職務。
她表示,根據694法令第16、17、18、19、20、21和23條文規定,任何涉及賄賂的公務員將受到法律對付。
“現有的條文足夠防止公務員涉及賄賂罪行。”
國會於2018年修正2009年反貪會法令,以讓商業組織為公司內任何人的貪汙行為負上法律責任。至於第17A條文,政府允許暫緩2年,以便商業組織在此條文完全生效前能進行適當準備。
該條文也於2020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在第17A條文下,如有員工或合夥人涉及貪汙刑事罪,而其領導層或代表知曉員工及合夥人的貪汙行為,商業組織也被視為違法,必須負上責任並可被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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