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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49pm 01/12/2023

纳吉

纳吉SRC案件

DNAA

释放但不等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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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SRC案件

DNAA

释放但不等于无罪

3洗錢控狀5年沒進展 納吉促判“釋放不等於無罪” 

SRC案3洗钱申请撤控无进展 纳吉要求宣判释放不代表无罪
納吉出庭聽審。(馬新社圖)

(吉隆坡1日訊)鑑於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SRC國際公司2700萬令吉洗黑錢案的3項控狀迄今毫無進展,其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向高庭申請宣判“釋放但不等於無罪”()。

主控官阿斯洛夫副檢察司在庭上告訴法官慕尼安迪,總檢察署尚未就辯方於7月31日向總檢察署提呈要求撤控的陳情書作出決定,沙菲宜因而提出上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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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宜說:“案件從2019年至今已檢控超過5年,且多次過堂,由於案件根本沒有進展,為了不損害雙方,特別是當事人的利益,我請求法庭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73條文宣判DNAA。

“如果檢察官將來有不同的決定,控方可以決定重新提呈繼續……這宗案件已經懸而未決太久了。”

主控官:有許多相關文件需審視

法官詢問控方為何總檢察署遲遲未對陳情書作出定奪,阿斯洛夫說,此案涉及受矚目的人物,有許多相關文件需要審視,加上納吉還有其他案件還未審理,即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案件。

“各方此前已同意,這3項控狀只有在挪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案裁決出爐,以及在聯邦法院的檢討案於3月31日結束後,才會審理。

“根據我3月31日後的記錄,包括今天的法律程序在內,案件僅過堂3次。因此,我要求提供最終案件管理日期,以瞭解有關陳情書的進展。”

阿斯洛夫說,總檢察署要求再給予3個月的時間研究該陳情書的內容,法官因而擇定2024年1月19日為總檢察署對陳情書作決定的截止日期。

2019年2月3日,納吉對3項洗黑錢控狀否認有罪,他被控於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蘭路大馬銀行大廈大馬伊斯蘭銀行(AmIslamic Bank Berhad),通過3個AmPrivate Banking銀行戶頭犯下上述罪行,因而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或罰款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納吉被判挪用SRC國際公司資金罪成,監禁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後提出上訴但屢屢受挫,於3月31日在聯邦法院上訴最終階段上訴失敗,他目前在加影監獄服刑。

他目前也面對挪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有限公司(1MDB)23億令吉案,控方已傳召48名證人供證;另一宗IPIC公司相關的66億令吉刑事失信案,則處於案件管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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