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消极和卑微地一再呼吁有关组织不要再上诉此案,我们是否也能以建设回应破坏,从中认真分析、探讨和改善现有宪法的不足,为我们的华教体系持续增加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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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诉庭三司于上周一致裁决,华、淡小使用母语作为教学媒介语符合并受到联邦宪法保障。我相信大马广大华教份子、华社、尊重多元文化和中庸精神的各族国民,都感到欣慰和松了一口气。无论如何,大家还是必需冷静和客观认清一个事实,即根据司法程序,此判决依然存有变数。
根据司法法庭法令第96条文,作为原告的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马来作家联盟和穆斯林教师联盟,依然有权于上述判决的1个月内,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准令申请。而他们的代表律师,也已第一时间在上诉庭宣判后,宣称会继续上诉至联邦法院。
一旦联邦法院同意给予有关上诉准令,随后才会正式聆审有关案件的上诉,即检讨有关上诉庭的判决是否有误。简单而言,由于作为国内的最高司法单位,联邦法院比旗下其它法庭,拥有更高的上诉门槛,即必需额外获得有关上诉准令,才能够正式获得上诉机会。
而且,此联邦法院准令申请,跟一般旗下法庭的上诉有别的另一主要之处在于,原告也可以针对早前高庭和上诉庭判决所延伸的一些争议性法律问题,重新作出调整以要求联邦法院作出鉴定。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联邦法院才会发出有关上诉准令?根据上述司法法庭法令,主要有2个考量:是否涉及必需首次裁决的普通法律原则;或是否涉及重要并涉及公众好处的法律问题。
而在这方面我的看法是,虽然至今为止华、淡小地位符合并受到宪法保障的这项原则性判决,依然有效并对上诉庭和以下阶级的法庭存有约束力。但其实不同法官之间所提出的理由和看法,却是存有原则性差异的。
其中一个最明显分歧主要围绕在华、淡小地位,是否属于公共权利机构。原告挑战华、淡小合法地位的主要基础,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52(1)(a)条款。该条款阐明,马来语是我国的国语,并必需用在任何涉及任何公共权利机构的官方目的。但同时,任何人也不能被禁止在其它非官方目的,采用、教导和学习其它语言。
而去年中旬在哥打峇鲁高庭,该高庭法官虽一方面以宪法草拟背后的历史背景,作为认可华、淡小合法地位的基础;但另一方面却笃定认为,有关母语源流学校属于公共权利机构。
虽然上述高庭判决基础,如今已被上诉庭正式推翻,并确认有关在教育法令底下设立的国民型学校,并不属于公共机构,所以有权以其母语作为教学媒介语。但回到现有整个联邦宪法和教育法令框架,上述的判决基础和论述,是否真的符合我们多年来所捍卫的华教发展大方向?当中是否存有矛盾和一些值得检讨和改善的地方?
必需强调的,作为华教所栽培的一份子,任何人都不想看到国内有任何极端份子,恶意挑战我们各源流教育体系的合法地位。但既然问题已经出现了。我的看法是,与其消极和卑微地一再呼吁有关组织不要再上诉此案,我们是否也能以建设回应破坏,从中认真分析、探讨和改善现有宪法的不足,为我们的华教体系持续增加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地位?
例如我们的1996年教育法令,不是曾经删除了1961年版本惹人话柄的第21(2)条文,避免教育部长有权把国民型小学改制为国民小学,使到国民型小学的地位,从原有的由教长设立提升到由教育法令所设立?
所以,为何如今我们不能更上一层楼通过国内最高法律,即宪法的修改,来直接认可华、淡小在教育法令底下,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而非只是满足于现有非常笼统和僵化的第151条款,即把我们存在多年的母语教育体系,草草归纳为“非官方用途的其它语言”而已。
而且必需强调的,上诉庭如今援引的宪法第151(1)(b)条款,只是阐明没有任何人有权干涉联邦或州政府,在维持和延续其他族群语言的采用和教学之权利。这跟宪法直接设立和维持各源流教育体系,还是存有重大的原则性分别。
与其把华、淡小的存在基础,寄托于任何可来可去的教长、联邦或州政府人选,法律框架的直接保障,包括教育法令乃至宪法,肯定来得更长久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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