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亚南7日讯)4年前隆芙大道小车祸变命案,被告姚伟良辩护律师黄朱强说,若死者没有吸食毒品,或许死者不会从车上出来,拿出金属棒球棒攻击被告姚伟良,也不会发生命案。
黄朱强在陈词时指出,当死者在进行暴力攻击的任何时刻,被告都在退车,并试图要把车子从右边快车道移至中间车道,这表明被告根本无意或有预谋,计划以任何方式激怒死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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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从未激怒死者,但死者却用金属棒球棒,大力敲打被告丰田Innova的前引擎盖多达3次。”
他说,这宗不幸意外的结果是由死者引起的,如果死者在发生车祸纠纷后,愿意接受控方第17名证人的驱散而驾车离开,那么死者今天依然能活在世上。
他认为,如果法庭完全只是把死者的身亡全归咎于被告,显然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因为显然被告没有预谋或意图造成死亡,这对双方来说只是一宗不幸的事故。
他指出,死者在事发前曾服食或吸食毒品,这可从死者的验血及尿检毒理学报告中获得验证。本案辩方第2名证人,马大成瘾科学中心首席协调员鲁斯迪助理教授在庭上提供了无可辩驳的证词,即安非他命、冰毒和K他命中毒,会导致一个人变得具有高度攻击性和暴力行为。
黄朱强强调,辩方第2证人的验证和供词,符合了死者为何忽然出现暴力,进而以一枝金属材质的棒球棍,对被告、被告怀孕的妻子和未出世的孩子,展开攻击性的行为,且过程中死者是没有正当理由或遭到任何挑衅而这么做,特别是当双方都回去各自的汽车后。
他认为,若死者没有吸食毒品,或许死者不会再从车上出来,拿出金属棒球棒攻击被告,上述事故也不会发生。因此,法官需要认定,这宗事故显然是由死者的暴力行为造成的。
他表示,被告不能因死者的暴力行为而受到指责和惩罚,尽管最终导致死者死亡。
黄朱强说,被告和死者互不相识、死者在车祸纠纷中向被告出示不雅手势、在死者倒地后,被告尽力协助包括召到一辆路过车子把死者送去医院急救、被告没有犯罪前科,是一名资讯科技专业人员、被告在被拘留期间,给予警方充分良好合作、被收监在双溪毛糯监狱时患上皮肤病,尽管曾致函给狱方要求治疗却不得要领、被告妻子(控方第19名证人)在被扣留一周期间不幸流产,令被告夫妇失去来不及出生的孩子等。
他因此要求法官能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判处被告从被捕日算起的最多6年监禁。
另一方面,在沙亚南法庭宣判姚伟良坐牢16年后,黄朱强说,他将在这一两天向上诉庭入禀上诉,以寻求把其当事人的刑期减至辩方要求的最多6年。
他表示,法官判处16年的监禁刑罚是太重了,并以过往判例说,一些持械攻击的误杀罪名成立的被告,刑期都从十多廿年减至6年,所以他会在入禀上诉时,以这些案例为证,要求判处姚伟良监禁6年。
他说,控方曾献议辩方接受刑法第304(a)项条文的认罪刑罚,即经修正后的最高监禁刑罚为30年,但辩方立场是要求刑法第304(b)项条文的最高监禁10年,不过遭到控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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