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7日訊)4年前隆芙大道小車禍變命案,被告姚偉良辯護律師黃朱強說,若死者沒有吸食毒品,或許死者不會從車上出來,拿出金屬棒球棒攻擊被告姚偉良,也不會發生命案。
黃朱強在陳詞時指出,當死者在進行暴力攻擊的任何時刻,被告都在退車,並試圖要把車子從右邊快車道移至中間車道,這表明被告根本無意或有預謀,計劃以任何方式激怒死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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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從未激怒死者,但死者卻用金屬棒球棒,大力敲打被告豐田Innova的前引擎蓋多達3次。”
他說,這宗不幸意外的結果是由死者引起的,如果死者在發生車禍糾紛後,願意接受控方第17名證人的驅散而駕車離開,那麼死者今天依然能活在世上。
他認為,如果法庭完全只是把死者的身亡全歸咎於被告,顯然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因為顯然被告沒有預謀或意圖造成死亡,這對雙方來說只是一宗不幸的事故。
他指出,死者在事發前曾服食或吸食毒品,這可從死者的驗血及尿檢毒理學報告中獲得驗證。本案辯方第2名證人,馬大成癮科學中心首席協調員魯斯迪助理教授在庭上提供了無可辯駁的證詞,即安非他命、冰毒和K他命中毒,會導致一個人變得具有高度攻擊性和暴力行為。
黃朱強強調,辯方第2證人的驗證和供詞,符合了死者為何忽然出現暴力,進而以一枝金屬材質的棒球棍,對被告、被告懷孕的妻子和未出世的孩子,展開攻擊性的行為,且過程中死者是沒有正當理由或遭到任何挑釁而這麼做,特別是當雙方都回去各自的汽車後。
他認為,若死者沒有吸食毒品,或許死者不會再從車上出來,拿出金屬棒球棒攻擊被告,上述事故也不會發生。因此,法官需要認定,這宗事故顯然是由死者的暴力行為造成的。
他表示,被告不能因死者的暴力行為而受到指責和懲罰,儘管最終導致死者死亡。
黃朱強說,被告和死者互不相識、死者在車禍糾紛中向被告出示不雅手勢、在死者倒地後,被告盡力協助包括召到一輛路過車子把死者送去醫院急救、被告沒有犯罪前科,是一名資訊科技專業人員、被告在被拘留期間,給予警方充分良好合作、被收監在雙溪毛糯監獄時患上皮膚病,儘管曾致函給獄方要求治療卻不得要領、被告妻子(控方第19名證人)在被扣留一週期間不幸流產,令被告夫婦失去來不及出生的孩子等。
他因此要求法官能綜合考量以上因素,判處被告從被捕日算起的最多6年監禁。
另一方面,在沙亞南法庭宣判姚偉良坐牢16年後,黃朱強說,他將在這一兩天向上訴庭入稟上訴,以尋求把其當事人的刑期減至辯方要求的最多6年。
他表示,法官判處16年的監禁刑罰是太重了,並以過往判例說,一些持械攻擊的誤殺罪名成立的被告,刑期都從十多廿年減至6年,所以他會在入稟上訴時,以這些案例為證,要求判處姚偉良監禁6年。
他說,控方曾獻議辯方接受刑法第304(a)項條文的認罪刑罰,即經修正後的最高監禁刑罰為30年,但辯方立場是要求刑法第304(b)項條文的最高監禁10年,不過遭到控方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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