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8日訊)4年前隆芙大道小車禍變命案,前資訊科技職員姚偉良(45歲)被判誤殺罪名成立入獄16年,引發網民對行使自衛權的討論,其中到底在哪種情況下,才適用自衛權?哪種情況下自衛殺人不是一項罪呢?
ADVERTISEMENT
曾任高級警官37年,目前是一名執業律師的林金福說,公眾在以下特定自衛情況下致死或致傷對方不是一項罪名。這包括受到的攻擊,可能合理造成死亡或重傷憂懼、企圖強姦、滿足不正常的性慾、綁架或強拐、非法禁錮。
他提醒社會大眾,在作出自衛時不能過度用武力,否則會惹上官司。
他接受星洲日報電訪時說,我國刑事法典第96條文至第106條文,清楚闡明一個人可以在什麼情況下,自衛保護本身性命和財產,惟同時闡明,不能過度使用武力進行自衛,導致他人死亡。
“在刑事法典第100條文下,如果對方的攻擊可能合理造成你死亡或重傷,你可自衛致死對方。”
不過,他表明,上述條文闡明,這適用於特定情況,即企圖強姦、企圖滿足不正常的性慾、企圖綁架或強拐、以及企圖非法禁錮(在該情況下你可能會合理地擔心不能夠得到公共機關的解救)。
“第103條文則是列出何時財產自衛權可以伸展到自衛殺人,包括搶劫、夜間入屋行竊、蓄意損毀財產地縱火燒任何用作住人或放置財物的建築物,帳篷或船隻、偷竊、蓄意損毀,或入侵住屋。”
他提醒民眾,刑事法典第99條文有列明,一個人在以下情況是沒有自衛權的。
(1) 如果一項行動是由一名公務員在善意及職權下針對一項沒有合理造成死亡或重傷憂懼的行為而作出;
(2) 如果一項行動是由一名公務員在善意及職權下發出訓令所針對一項沒有合理造成死亡或重傷憂懼的行為而作出;
(3) 有足夠的時間獲得公共機關的保護;
(4) 無論如何,自衛權不能造超出必要的傷害。
他舉例,如果一名女子被人強姦,在被施暴過程中,會被強行撥開衣服,甚至弄傷身體,導致身體有瘀傷,包括私處會破裂,在這樣的情況下,致死施暴者是沒罪的。
“刑事法典第100(c)條文有闡明,一個人用暴力企圖強姦,受害者可以自衛致死對方,但如果在過程中,施暴者被致傷後放棄企圖強姦的目的,受害者不可以進一步致死對方。”
他再舉例說:“如果一個人被人拿刀砍,本能第一反應會用手來擋自我保護,導致手部受傷,若你之後在自衛下致死對方,總檢察署一般不會把你提控上法庭。”
他分享說,以前查案時,很少遇到自衛殺人的案件,即便現在當了律師,也沒接手過這樣的案件。
他勸請民眾在發生衝突時,先保持冷靜,切勿一時衝動而作出失去理智的行為,以致入獄便不值得了。
相關資料:
2015年12月7日,登嘉樓巫裔男子莫哈末祖基菲裡在住家刺死一名企圖爆竊的匪徒,結果被控謀殺罪,案件引起千層浪,更有社運分子發動“拯救祖基菲裡”運動,要求檢控單位釋放自衛殺人的祖基菲裡,或改援引較輕微的罪名進行提控。
當時法律專家表示,“自衛”與“謀殺”只是一線之差,雖然法律允許公眾行使自衛權利,但闡明過度使用武力即屬違法,因此公眾必須在合理情況下,使用適當的武力進行自衛,以免惹禍上身。
馬來西亞曾發生的自衛殺人案例
2015年2月24日
年初六凌晨12時許,一名華裔男子陳文寶(49歲)在阿逸昆寧新村一間住家企圖行劫時,砍傷屋主太太郭淑蘭。屋主莫奕鴻(56歲)及兒子莫偉強(28歲)合力制伏匪徒,不久後,匪徒當場身亡。警方逮捕莫氏父子助查,援引刑事法典302謀殺條文提控他們,被告不得保釋。總檢察署在2015年3月18日改以刑法304a疏忽致死條文提控,莫氏父子獲准各以8500令吉保釋外出。
2013年11月28日
晚上10時16分,一名持刀匪徒闖入雪州無拉港新村的住家內企圖搶劫,並攻擊屋內的一名緬甸籍外勞,51歲華裔男子張群發發現後持刀上前欲與匪徒搏鬥,豈料卻被76歲父親誤以為是匪徒而用霰彈槍朝他開槍,錯殺了張群發。慌亂的老翁事後一度向到場的警員給假口供,稱兒子是被匪徒所殺,最終招認是自己錯殺兒子,警方援引謀殺罪名調查老翁,但最終決定不向老翁採取法律行動。
2013年7月4日
晚上9時50分,4名刀匪闖入蕉賴第一花園2/90路的一間私人診所搶劫,洗劫了駐診醫生和護士同時阻止病患離開,當時在場等候求醫的中華總商會副會長丹斯里林錦勝,因被其中一名匪徒持刀攻擊而拔槍朝對方近距離連開3槍,匪徒逃離診所後在不遠處身亡。警方事後認定林錦勝自衛殺人,而且持有合法槍械執照,因此沒有提控林錦勝。
2002年6月7日
下午約4時30分,81歲著名律師峇旺星乘坐媳婦駕駛的轎車,從吉隆坡拉惹勞勿路返回住家,途中遇上一輛從左側超車的摩多,其媳婦情急下鳴笛警示對方,卻引來對方不滿,一路追逐車子約3公里後,雙方停在孟沙馬洛夫路(JalanMaarof)對質,33歲的摩多騎士哥巴拉基斯南當時手持木棍被指企圖攻擊峇旺星,結果被峇旺星開槍射殺,峇旺星後來被控謀殺,最終被判無罪釋放。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