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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48pm 11/12/2023

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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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证明自愿发生性关系 男子强奸妻姨罪不成立

(大北马)男子强奸妻姨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被告莫哈末伊峇感谢律师为他洗脱罪名;左起维奇华兰及古那瑟卡兰,右为黄栎烨。(林昇春摄)

(居林11日讯)被控,经过近3年冗长的法庭程序后,今日法官判决表当庭释放。

被告莫哈末伊峇(26岁),被控于2021年3月19日下午1时左右,在鲁乃柏玛打城一间屋子,强奸当时20岁11个月的女子,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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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林地庭法官米查莫哈末于下午3时05分开庭时简短的宣判,考量了控辩双方及证人的供词及所有证据后,裁决控方无法证明此案有表罪,因此宣判被告表罪不成立,无须自辩并当庭释放。

被告代表律师是古那瑟卡兰、黄栎烨及维奇华兰。主控官是芭维达拉副检察司。

律师:“受害者”自愿与被告发生关系

古那瑟卡兰在庭外对记者说,辩方成功证明“受害者”是自愿与被告发生关系,而不是被强奸。

他说,投诉者是自愿与被告一起出去修理摩托车,当时被告的妻子因刚生产坐月而无法跟随被告,过后投诉人也自愿前往被告的租屋,没有强迫的成分。

他说,抵达被告的租屋后,投诉者也在屋子周围走动,了解屋子有多少房间和设计。

“投诉人也同意当时有工人正在修理邻近屋子的墙壁。他们也在租屋里待了大约1个小时。事件发生后,投诉人也在屋内与被告交谈,并同意不告诉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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