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5日讯)联邦法院裁决,刑事法典第498条有关男性勾引已婚妇女罪的条文违宪。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五司今日裁定,刑事法典第498条文(勾引、拐走或禁锢人妻)违反了联邦宪法第8(2)条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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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赋丈夫权力具性歧
五司指出,刑事法典第498条文只赋予丈夫这个条文的权力,但没有涵盖所有妻子,而这是具有性别歧视的。
五司说,刑事法典第498条文是我国独立前的法律,适用于联邦宪法第162(6)与162(7)条文。
“我们认为,该条文无法进行任何修改,因为这会改变犯罪的性质。”
麦润:没得修改只能废除
东姑麦润说,诉辩双方同意,有关条文把女性视作丈夫的资产,才会把勾引视作罪行看待。
“因此,要让第498条文符合联邦宪法,我们认为唯一可行的做法是将其全部废除。”
其他四司为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莫哈末扎比丁、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哈米达星、拿督阿布巴卡和拿督阿都卡林。
刑事法典第498条文阐明,以犯罪意图勾引、拐走或禁锢人妻属犯罪行为,一旦罪成可被处以最高监禁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遭妇女丈夫举报 商人挑战违宪
此前,一名54岁的商人于2020年被指在雪州一间公寓诱拐已婚女子,女子丈夫向警方报案,男子因而被控上庭。
今年3月,沙亚南高庭批准了这名商人向联邦法院申请挑战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违宪。
裁决不能追溯过去案件
联邦法院五司对这个问题给出一致性的肯定答案;不过,东姑麦润强调,联邦法院的裁决只适用于未来的案件,不能追溯回已审判的案件。
随后,法官将此事交由沙亚南高庭,再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85条作出声明和命令。
被告辩护律师贾雅鲁比尼在陈词时主张,刑事法典第498条文是过时的、家长式的,侵犯了妇女的自主权和尊严。
他补充,该条文对已婚妇女存在歧视,并且容易遭到滥用,因为它将她们视为丈夫的财产。
对此,主控官尤赛尼副检察司表示,刑事法典第498条文并未违反联邦宪法第8条。
尤赛尼表示,该条文并非歧视性法律,并补充,婚姻中的女性不能与男性被归类为同一类别,特别是在保护免受暴力和犯罪方面,应适用不同的标准。
他补充,刑事法典第498条文的目的是保护丈夫维护婚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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