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5日訊)聯邦法院裁決,刑事法典第498條有關男性勾引已婚婦女罪的條文違憲。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五司今日裁定,刑事法典第498條文(勾引、拐走或禁錮人妻)違反了聯邦憲法第8(2)條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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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賦丈夫權力具性歧
五司指出,刑事法典第498條文只賦予丈夫這個條文的權力,但沒有涵蓋所有妻子,而這是具有性別歧視的。
五司說,刑事法典第498條文是我國獨立前的法律,適用於聯邦憲法第162(6)與162(7)條文。
“我們認為,該條文無法進行任何修改,因為這會改變犯罪的性質。”
麥潤:沒得修改只能廢除
東姑麥潤說,訴辯雙方同意,有關條文把女性視作丈夫的資產,才會把勾引視作罪行看待。
“因此,要讓第498條文符合聯邦憲法,我們認為唯一可行的做法是將其全部廢除。”
其他四司為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莫哈末扎比丁、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哈米達星、拿督阿布巴卡和拿督阿都卡林。
刑事法典第498條文闡明,以犯罪意圖勾引、拐走或禁錮人妻屬犯罪行為,一旦罪成可被處以最高監禁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遭婦女丈夫舉報 商人挑戰違憲
此前,一名54歲的商人於2020年被指在雪州一間公寓誘拐已婚女子,女子丈夫向警方報案,男子因而被控上庭。
今年3月,沙亞南高庭批准了這名商人向聯邦法院申請挑戰刑事法典第498條文違憲。
裁決不能追溯過去案件
聯邦法院五司對這個問題給出一致性的肯定答案;不過,東姑麥潤強調,聯邦法院的裁決只適用於未來的案件,不能追溯回已審判的案件。
隨後,法官將此事交由沙亞南高庭,再根據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85條作出聲明和命令。
被告辯護律師賈雅魯比尼在陳詞時主張,刑事法典第498條文是過時的、家長式的,侵犯了婦女的自主權和尊嚴。
他補充,該條文對已婚婦女存在歧視,並且容易遭到濫用,因為它將她們視為丈夫的財產。
對此,主控官尤賽尼副檢察司表示,刑事法典第498條文並未違反聯邦憲法第8條。
尤賽尼表示,該條文並非歧視性法律,並補充,婚姻中的女性不能與男性被歸類為同一類別,特別是在保護免受暴力和犯罪方面,應適用不同的標準。
他補充,刑事法典第498條文的目的是保護丈夫維護婚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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