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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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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至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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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40am 15/12/2023

吴健南

国家元首

民主至丧

内阁制

君主立宪制

吴健南

国家元首

民主至丧

内阁制

君主立宪制

吴健南.大马特殊的君主立宪制──以民主为依归

当君主跟宪法产生冲突,一切以宪法为依归。法治高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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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最近首相安华进行了首次内阁改组,还有早前候任柔佛苏丹依布拉欣陛下在接受新加坡《海峡时报》专访时,有提到要大马的反贪会、司法机关和国油等,理应直接向陛下报告。

我想就趁这年末,跟大家复习一下大马特殊的“”(CONSTITUTIONAL MONARCHY)。

首先顾名思义,这套以前继承自英殖民地政府的制度,一方面认可国家元首作为国家最高领导象征,包括三权分立底下的三机构最高领导;但同时又强调,有关君主不能超越,而必须根据宪法行事。

再说得白一点,当君主跟宪法产生冲突,一切以宪法为依归。法治高于人治。

那么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宪法条款又是谁制定的呢?

这肯定必须来自国会下议院的议员,包括任何宪法条款的修改,也须获得该院至少2/3绝对多数通过。

再加上有关国会议员又是通过每5年一届的国家民主选举所选出来的,所以终归还是符合民主精神,宏观而言大马人民还是掌握了制定宪法和国家体制的最后话语权。

至于为何同样奉行君主立宪制,有些国家的君主如毗邻的泰国,比大马的君主拥有更多实权?我只能说,关键因素就取决于彼此宪法条款的差异。

根据大马独立至今的联邦宪法框架,基本上我国在国家行政上的最高领导,是根据运作的首相。而国家元首的国家主要最高领导地位,则更倾向于在一些官方仪式上的象征。

至于要如何明确地梳理大马的君主跟行政单位的明确权限和微妙关系呢?

我们的宪法第40条款在这方面作出了非常关键的注解,其中主要重点包括:

1. 君主在执行任何宪法或法律下的功能时,若有提到必须根据内阁的劝告,那么就必需接受有关劝告。

而纵观大部分宪法所提到的重大人事任命,包括三权分立底下的国家大法官、总检察长、内阁成员、公共服务委员会等,都必需接受首相的劝告。

2. 君主有权向内阁获取任何有关联邦行政上的资料。

所以整体而言,大马的君主就像英国的君主制一样,不能对内阁施政,或三权单位的运作,进行直接的参与。包括国会所通过的各项新法案,也没有相关的否决权。

而且在这方面我要强调的,由于大马的联邦宪法也采纳了继承自英国内阁制底下的三权分立制。这套制度最奥妙之处在于,认为为了有效制衡权利的腐败,就必需通过有关不同权利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而不能像独裁制一样,任由任何一个最高领导,凌驾于有关权利机构之上。

当然,若说大马君主完全只是最高领导象征或橡皮章,那又不全然。

以上宪法条款有提到,国家元首在以下3种情况,拥有完全的斟酌权:

1. 判断谁获得国会下议院多数信任,以委任首相人选。

2. 不同意在任首相的要求以解散国会。

3. 要求召开统治者理事会会议,以讨论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和仪式等。

至于一旦很不幸的,国家运作因为君主和首相之间的权限争议,或其他个人因素而陷入僵局,该如何解套?

其中一个例子就像1990年代敦马任相时,直接回归宪法通过国会进行条款修改,撤除君主原有的刑事免控权。

而且有别于大部分世袭制的君主制国家,大马的君主制运作是相对民主、有变数和有活力的,即通过统治者理事会遴选和各州轮任。

无论如何,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得人则兴,失人则崩,不管是谁担任君主或首相,只要他们在本身宪法权限内所作出的决策,是真正以人民和国家利益为依归,我相信人民都会给予大力肯定和支持。

反之,若宪法给你再大权限,却沦为一介庸官不懂得善用,乃至任由底下的小拿破仑搞得乌烟瘴气,那才是人民目前最懊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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