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君主跟憲法產生衝突,一切以憲法為依歸。法治高於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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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逢最近首相安華進行了首次內閣改組,還有早前候任國家元首柔佛蘇丹依布拉欣陛下在接受新加坡《海峽時報》專訪時,有提到要大馬的反貪會、司法機關和國油等,理應直接向陛下報告。
我想就趁這年末,跟大家複習一下大馬特殊的“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
首先顧名思義,這套以前繼承自英殖民地政府的制度,一方面認可國家元首作為國家最高領導象徵,包括三權分立底下的三機構最高領導;但同時又強調,有關君主不能超越,而必須根據憲法行事。
再說得白一點,當君主跟憲法產生衝突,一切以憲法為依歸。法治高於人治。
那麼作為國家最高法律,憲法條款又是誰制定的呢?
這肯定必須來自國會下議院的議員,包括任何憲法條款的修改,也須獲得該院至少2/3絕對多數通過。
再加上有關國會議員又是通過每5年一屆的國家民主選舉所選出來的,所以終歸還是符合民主精神,宏觀而言大馬人民還是掌握了制定憲法和國家體制的最後話語權。
至於為何同樣奉行君主立憲制,有些國家的君主如毗鄰的泰國,比大馬的君主擁有更多實權?我只能說,關鍵因素就取決於彼此憲法條款的差異。
根據大馬獨立至今的聯邦憲法框架,基本上我國在國家行政上的最高領導,是根據內閣制運作的首相。而國家元首的國家主要最高領導地位,則更傾向於在一些官方儀式上的象徵。
至於要如何明確地梳理大馬的君主跟行政單位的明確權限和微妙關係呢?
我們的憲法第40條款在這方面作出了非常關鍵的註解,其中主要重點包括:
1. 君主在執行任何憲法或法律下的功能時,若有提到必須根據內閣的勸告,那麼就必需接受有關勸告。
而縱觀大部分憲法所提到的重大人事任命,包括三權分立底下的國家大法官、總檢察長、內閣成員、公共服務委員會等,都必需接受首相的勸告。
2. 君主有權向內閣獲取任何有關聯邦行政上的資料。
所以整體而言,大馬的君主就像英國的君主制一樣,不能對內閣施政,或三權單位的運作,進行直接的參與。包括國會所通過的各項新法案,也沒有相關的否決權。
而且在這方面我要強調的,由於大馬的聯邦憲法也採納了繼承自英國內閣制底下的三權分立制。這套制度最奧妙之處在於,認為為了有效制衡權利的腐敗,就必需通過有關不同權利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與監督,而不能像獨裁製一樣,任由任何一個最高領導,凌駕於有關權利機構之上。
當然,若說大馬君主完全只是最高領導象徵或橡皮章,那又不全然。
以上憲法條款有提到,國家元首在以下3種情況,擁有完全的斟酌權:
1. 判斷誰獲得國會下議院多數信任,以委任首相人選。
2. 不同意在任首相的要求以解散國會。
3. 要求召開統治者理事會會議,以討論統治者的特權、地位和儀式等。
至於一旦很不幸的,國家運作因為君主和首相之間的權限爭議,或其他個人因素而陷入僵局,該如何解套?
其中一個例子就像1990年代敦馬任相時,直接回歸憲法通過國會進行條款修改,撤除君主原有的刑事免控權。
而且有別於大部分世襲制的君主制國家,大馬的君主制運作是相對民主、有變數和有活力的,即通過統治者理事會遴選和各州輪任。
無論如何,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得人則興,失人則崩,不管是誰擔任君主或首相,只要他們在本身憲法權限內所作出的決策,是真正以人民和國家利益為依歸,我相信人民都會給予大力肯定和支持。
反之,若憲法給你再大權限,卻淪為一介庸官不懂得善用,乃至任由底下的小拿破崙搞得烏煙瘴氣,那才是人民目前最懊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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