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质疑控方加控黎智英串谋煽动刊物罪时,已超出控罪的半年法定检控时效,法庭无司法管辖权审理此罪,控方不能透过将超出时效的行为囊括在同一控罪中“绕过”检控时效。
综合《明报》、《星岛日报》等媒体报道,警方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在控方团队席中听审。辩方在庭上确认,要求控方传召一名警员作盘问,但不介意该警员到庭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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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杜丽冰甫开庭表示,留意到有传媒上周报道辩方申请海外证人作供被拒一事。杜丽冰澄清,如诉讼方要申请传证人,须在案件开审前42天内提出,本案中辩方无要求法庭延长期限或提出相关申请。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确认,辩方从未递交有关申请。
之后法庭先处理“检控时限”的法律争议,辩方指,《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的“法律程序”,订明“只可于犯罪后6个月内”检控,控方就黎智英“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的控罪,最早由2019年4月1日算起,至2021年6月24日,即《苹果日报》出版最后一份报纸日子,因此限期到同年12月24日届满,而黎智英于同年12月28日被控,超过检控期限。
有关争议仍然继续。
法官李运腾关注,根据辩方的论述,若被告串谋干犯一连串罪行,而每项罪行分开检控,或出现首控罪失效,其他控罪未失效的情况。辩方确认上述解读正确,并重申控方可以选择分开检控罪行。
李运腾又多度问,若被告在境外,控方便无法在检控时效内提控,辩方则认为这是立法机关要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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