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尽管联邦法庭裁定刑事法典第498条文(勾引、拐走或禁锢人妻)违反联邦宪法,但穆斯林男子若有勾引人妻的行为,仍视为触犯伊斯兰刑法并可被惩罚。
联邦法院就上述法令仅基于性别进行非法歧视,侵犯了妇女的自主权和尊严,违反了宪法第8(1)和(2)条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而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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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伊党长老会认为该条法令与伊斯兰刑法的主要原则一致,即防范邪恶和维护人类生活的美善;若勾引人妻的行为不被视为一项罪行,便是在鼓励和助长丑闻事件,以及各部门、社团及社会大众的通奸和性骚扰行为。
对此,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沙林巴希向国文《每日新闻》指出,各州宗教局有权在家庭纠纷中依循预防性伊斯兰刑法。
但是,沙林巴希强调说,如果民事诉讼条款与宪法相抵触,便不能以道德问题作为衡量其有效性的标准。
“更明显的问题是此事涉及歧视,以及该法令可影响国家各族;而宪法第11项规定的宗教自由问题,与审查本案判决没有直接关系。”
他说,在婚姻关系中的穆斯林与他人幽会或通奸行为,可在伊斯兰法庭中证明有罪后被判刑。
他说,联邦法院宣布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违宪是正确的决定,因为该法令已抵触性别平等的基本原则,并且存在性别歧视和违反宪法第8(2)条文,以及将女性刻画成丈夫的财产。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只有丈夫可以提出诉讼,相当于无视了妻子的权利。我们必须了解到,这项过时的法令是源自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法律,之后才被编入刑事法典中。”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于本月15日就一名商人挑战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违宪一案做出一致裁决,表示刑法典第498条是一项我国独立前的法律,并适用于联邦宪法第162(6)和162(7)条进行修改,但认为这项条款无法进行任何修改,因为这将改变罪行的性质,因此宣布废除该条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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