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儘管聯邦法庭裁定刑事法典第498條文(勾引、拐走或禁錮人妻)違反聯邦憲法,但穆斯林男子若有勾引人妻的行為,仍視為觸犯伊斯蘭刑法並可被懲罰。
聯邦法院就上述法令僅基於性別進行非法歧視,侵犯了婦女的自主權和尊嚴,違反了憲法第8(1)和(2)條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權利,而予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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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伊黨長老會認為該條法令與伊斯蘭刑法的主要原則一致,即防範邪惡和維護人類生活的美善;若勾引人妻的行為不被視為一項罪行,便是在鼓勵和助長醜聞事件,以及各部門、社團及社會大眾的通姦和性騷擾行為。
對此,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沙林巴希向國文《每日新聞》指出,各州宗教局有權在家庭糾紛中依循預防性伊斯蘭刑法。
但是,沙林巴希強調說,如果民事訴訟條款與憲法相牴觸,便不能以道德問題作為衡量其有效性的標準。
“更明顯的問題是此事涉及歧視,以及該法令可影響國家各族;而憲法第11項規定的宗教自由問題,與審查本案判決沒有直接關係。”
他說,在婚姻關係中的穆斯林與他人幽會或通姦行為,可在伊斯蘭法庭中證明有罪後被判刑。
他說,聯邦法院宣佈刑事法典第498條文違憲是正確的決定,因為該法令已牴觸性別平等的基本原則,並且存在性別歧視和違反憲法第8(2)條文,以及將女性刻畫成丈夫的財產。
“根據刑事程序法典,只有丈夫可以提出訴訟,相當於無視了妻子的權利。我們必須瞭解到,這項過時的法令是源自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法律,之後才被編入刑事法典中。”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於本月15日就一名商人挑戰刑事法典第498條文違憲一案做出一致裁決,表示刑法典第498條是一項我國獨立前的法律,並適用於聯邦憲法第162(6)和162(7)條進行修改,但認為這項條款無法進行任何修改,因為這將改變罪行的性質,因此宣佈廢除該條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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