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2日综合电)河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针对一宗抚养费索赔案作出判决,提出索赔请求的是一名只有一岁半的幼儿,在他爸爸去世时,他还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
法官通过创造性阐释民法典第16条,在特定情形下将体外胚胎界定为“准胎儿”,将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延展至对胚胎权益保护。最终,涉案的三家公司须赔偿原告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9.73万令吉)。这是国内首宗“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为体外胚胎的法律保护及司法裁判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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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情,“小壮壮”是一名只有一岁半的幼儿,当他还是一枚冷冻的胚胎时,父亲志勇便去世。2020年7月3日下午,32岁的志勇因工伤而去世,妻子小文经过几番波折下继续在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做完了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21年11月10日剖宫产下小壮壮。
事后,志勇所在企业协助家属领取了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侵权赔偿款,共计154万余元(99.93万令吉)。随着儿子出生,小文认为,这些款项当时并不包括儿子的抚养费,因此要求涉案公司予以赔偿,惟被拒绝。协商无果下,小文遂以小壮壮的名义提起诉讼,索赔抚养费。由于案件触及立法空白,经提级管辖,2022年7月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晖表示,如何保护人工辅助技术条件下的胚胎的权益,甚至究竟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物”,法律都没有相关的规定。小文认为,依照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小壮壮虽然是试管婴儿,可是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他只是改变了生命发展的环境,他是在试管,其实已经是个生命了,只是没有在妈妈的母体里边。”
涉案公司不以为然,认为在志勇去世当天,小壮壮还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并没有植入母体,因此非民法典所称的“胎儿”,不应享有民事权利。
经过梳理,法官发现国内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上述问题的观点比较一致,即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一种过渡的生命存在。常晖觉得,对生命的尊重应该向前延伸到胚胎,甚至是作为一个准胎儿这样一个受精卵的保护,并认为觉得这应该是一个方向,“现在包括以后这种情况可能在实践当中会越来越多,所以我觉得恰恰也是这个事情的价值所在。”
对于精子和卵子也应得到保护,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认为,它们和胚胎还不一样,因精子和卵子还没有真正结合形成有潜在发展成自然人的胚胎,因此更偏向于物,胚胎更偏向于自然人。不过公司认为,如果法院支持了小壮壮的请求,恐将带来道德风险,因现时还有几枚胚胎冷冻在洛阳市妇幼保健院,担心小文会否为了索赔抚养费而持续生子。
经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小壮壮已经出生,具有民事权利。按照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当时处于冷冻胚胎的小壮壮应被视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合议庭充分考虑后认为,公司担心的道德风险应该不存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琦解释,一个单身母亲需要把孩子单独抚养长大,在抚养长大的过程当中,她需要付出金钱、精力和汗水,比起母亲所做出的牺牲,被告的赔偿数额肯定只是小小一部分。
今年4月18日,合议庭综合全案调查后做出宣判,认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小壮壮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具有父子关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全力救济,准予小壮壮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终支持了小壮壮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侵权公司赔偿小壮壮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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