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2日綜合電)河南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針對一宗撫養費索賠案作出判決,提出索賠請求的是一名只有一歲半的幼兒,在他爸爸去世時,他還只是一個冷凍的“胚胎”。
法官通過創造性闡釋民法典第16條,在特定情形下將體外胚胎界定為“準胎兒”,將現行法律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延展至對胚胎權益保護。最終,涉案的三家公司須賠償原告生活費共計人民幣15萬餘元(9.73萬令吉)。這是國內首宗“準胎兒”獲賠撫養費案,為體外胚胎的法律保護及司法裁判提供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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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情,“小壯壯”是一名只有一歲半的幼兒,當他還是一枚冷凍的胚胎時,父親志勇便去世。2020年7月3日下午,32歲的志勇因工傷而去世,妻子小文經過幾番波折下繼續在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做完了胚胎移植手術,並於2021年11月10日剖宮產下小壯壯。
事後,志勇所在企業協助家屬領取了工傷保險、商業保險以及侵權賠償款,共計154萬餘元(99.93萬令吉)。隨著兒子出生,小文認為,這些款項當時並不包括兒子的撫養費,因此要求涉案公司予以賠償,惟被拒絕。協商無果下,小文遂以小壯壯的名義提起訴訟,索賠撫養費。由於案件觸及立法空白,經提級管轄,2022年7月5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常暉表示,如何保護人工輔助技術條件下的胚胎的權益,甚至究竟是一個“人”還是一個“物”,法律都沒有相關的規定。小文認為,依照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小壯壯雖然是試管嬰兒,可是同樣應受到法律保護,“他只是改變了生命發展的環境,他是在試管,其實已經是個生命了,只是沒有在媽媽的母體裡邊。”
涉案公司不以為然,認為在志勇去世當天,小壯壯還只是一個冷凍的胚胎,並沒有植入母體,因此非民法典所稱的“胎兒”,不應享有民事權利。
經過梳理,法官發現國內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對於上述問題的觀點比較一致,即冷凍胚胎具有生命的潛力,是介於人和物之間的一種過渡的生命存在。常暉覺得,對生命的尊重應該向前延伸到胚胎,甚至是作為一個準胎兒這樣一個受精卵的保護,並認為覺得這應該是一個方向,“現在包括以後這種情況可能在實踐當中會越來越多,所以我覺得恰恰也是這個事情的價值所在。”
對於精子和卵子也應得到保護,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嶽認為,它們和胚胎還不一樣,因精子和卵子還沒有真正結合形成有潛在發展成自然人的胚胎,因此更偏向於物,胚胎更偏向於自然人。不過公司認為,如果法院支持了小壯壯的請求,恐將帶來道德風險,因現時還有幾枚胚胎冷凍在洛陽市婦幼保健院,擔心小文會否為了索賠撫養費而持續生子。
經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小壯壯已經出生,具有民事權利。按照民法典第16條的規定,當時處於冷凍胚胎的小壯壯應被視為“胎兒”享有民事權利。合議庭充分考慮後認為,公司擔心的道德風險應該不存在,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李琦解釋,一個單身母親需要把孩子單獨撫養長大,在撫養長大的過程當中,她需要付出金錢、精力和汗水,比起母親所做出的犧牲,被告的賠償數額肯定只是小小一部分。
今年4月18日,合議庭綜合全案調查後做出宣判,認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小壯壯與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具有父子關係,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願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損,應給予全力救濟,准予小壯壯享有撫養損害賠償請求權,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終支持了小壯壯的訴訟請求,判決涉案侵權公司賠償小壯壯生活費共計15萬餘元。(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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